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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结果
  • 简介: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其所适用的法律决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时所采取的标准亦有所区别.从新加坡有关仲裁协议的成文法规范出发,结合新加坡法院就仲裁协议法律效力争议所作的判例,在研究新加坡法院对“病理性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时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后,认为新加坡法律具有“亲仲裁”特性.这是新加坡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领域取得令人瞩目发展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 标签: 仲裁协议 管辖法律 法律效力
  • 简介:自1979年以来,大陆领导人不断推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进程。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进入了两岸交流议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两岸应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和协商两岸和平协议。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也对两岸和平协议问题做出最新的回应。两岸和平协议签署的法理基础是主权和治权可以处于分离状态,两岸分裂属于治权的分离。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的政治障碍在于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出暂缓政治谈判的主张,法律障碍在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导致的和平协议被否则的后果。和平协议的性质和使命应得到重新认识,"一个中国"的解读更应具有灵活性,同时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修订应得到关注。

  • 标签: 两岸和平协议 一个中国 “公民投票法”
  • 简介: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

  • 标签: TRIPS协议第4、5条 MFN待遇 含义 例外
  • 简介:【案情】2014年7月,李某申请执行刘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批履行。2014年9月,查明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有一辆轿车,此时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已按期履行了两批标的款。

  • 标签: 和解协议 履行期间 财产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
  • 简介: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 标签: 跨境犯罪 洗钱 地下通汇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司法互助
  • 简介: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相互承认问题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是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从本质上讲中外学历学位互认协议应该属于国际条约法的范畴,具有促进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提供学位学历的法律保证、提高院校质量的可靠性、促进留学市场的规范性、增加中国教育的认可度、促进国际教育服务的自由化的法律效能。未来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的发展趋势将集中在协议内容更加细化、互认方法更加多元、互认协议更关注实施效果、互认协议与国内法的衔接更加完善等方面。

  • 标签: 学位学历互认协议 学位学历认证 国际高等教育合作
  • 简介:侦查环节是调查犯罪、抓捕罪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讯问是最重要的侦查手段,审讯过程中视频监控到的非语言行为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犯罪嫌疑人非语言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引导审讯者调整讯问技巧和策略。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审讯人员滥用权力,应对视频监控进行标准化规定。

  • 标签: 视频监控 非言语行为 讯问技巧
  • 简介:1案件简介某年11月某日18时许,某县某大型地下超市发生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名贵白酒被盗案,涉案价值12000余元.案发现场位于该县繁华路段,为地下一层超市,占地面积600m^2,超市西侧中央有一电梯出入通道,超市内电梯口南侧为收银台,在超市东南角有一楼梯通向一楼,系消防通道,通道楼梯间加固有防护栏,其间隙20cm,在收银台东侧有一酒柜,系中心现场,经勘验未得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超市内安装有6个摄像头,基本覆盖超市内部场景.

  • 标签: 视频监控 指纹提取 指纹破案
  • 简介:传统上而言,软法与硬法以法律约束力为基本的界分依据。但是,面对多样化的法律现象,国际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机制,即依据义务、精确性和授权三个要素的强弱程度,对软法和硬法进行多维界分。作为国际金融软法的典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塞尔协议》在监管实践中不断“硬”化,从而成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大法”。对我国而言,在承认和采纳如《巴塞尔协议》这样的软法时,需要综合观察其调节功能、监管效用以及所引致的连锁反应,需要秉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将其转化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推动国际金融软法的渐变。

  • 标签: 法律约束力 软法 硬法《巴塞尔协议》
  • 简介: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之尊重,但言论自由必须依赖于发言权之基础且发言之内容应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现代通信工具使言论自由具有了不同于以往时期的特征,在便利了人们的信息发布与交流的同时,也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发布违法信息的不良分子提供了可利用的途径。现代通信工具不仅在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其处于与公民其他权利和公权力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在现代社会,限制假借言论自由而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传递违法信息的行为,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非矛盾。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权利、扰乱社会秩序之言论,均应受到相应之限制,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论发布者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标签: 言论自由 现代通信工具 言论自由限制
  • 简介: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十条内容,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 标签: 即时通信工具 国家 信息服务活动 《暂行规定》 新闻发布会 互联网信息
  • 简介:公通字[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

  • 标签: 伪基 国家安全部 公民个人信息 公通字 生产建设兵团 广告业务
  • 简介:(最高人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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