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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格障碍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精神障碍,涉及法律问题及违法犯罪的比较多,有多种类型,每个类型的表现及涉及法律问题时的特点都不相同。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这些特点,对于及时识别与恰当处置各类型人格障碍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人格 人格障碍 涉法 犯罪 特点
  • 简介:一、引言《磨镜》〔1〕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如果不知道所“磨”之镜乃高悬之“秦镜”的话,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当成一位女权主义者描绘女同性恋的著作-在中国古代,所谓“磨镜”原本指的是因女同性恋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在厮磨。如果说明是“秦镜高悬”的话,便可避免这种误会。《西京杂记》中记载秦代咸阳宫“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2〕秦镜可洞察人性善恶,是非曲直,以镜喻官,则判案公正廉明,不徇私情。以镜为鉴,法尚平直;所磨之镜,便是教导培育修齐治平经国理事的理想的法律人。《磨镜》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虽然是在探讨理想的法学教育,但并非是针对当下法律院系具体课程制度利弊之研析,亦非站在中西比较的层面分析不同法系具体教育设置的问题,而是经由法史学层面检视传统中国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律观念对于法律人培养之优劣,与当下相映照,以收比较之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辨析何为真正的“法律人”,探究何为法之精义与法律人之德性,如何在治事与治国层面上成就法律人之治。

  • 标签: 法学教育 法律人 理想 《西京杂记》 传统法律观念 女同性恋
  • 简介: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大陆法 普通法 中国经验
  • 简介:对于“中华文明的未来”这样的论题,一直以来,主要是研究中华文明,特别是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学者在讨论。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需要有跨文化或跨文明的大视野和比较文明的研究,对中华文明的命运,需要站在中华文明之外对之进行反观和审视。

  • 标签: 中华文明 中国传统文化 西方文明 大视野 跨文明 跨文化
  • 简介:一般人格权和侵权法的结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在一般条款式的侵权法模式下,承认一般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的需求会大大降低。但由于传统法中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损害发生为前提,以损害赔偿为唯一后果,这导致仅通过一般条款式的侵权法条款不足以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因为如此,瑞士民法典承认了一般人格权。德国侵权法三个小一般条款的结构一方面推动了一般人格权的承认,但另一方面又阻碍着一般人格权融入到民法的整体框架中。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侵权法对人格利益保护不足的产物。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侵权法 结构互动
  • 简介:按:2012年6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通识核心课程“中华文明通论”在未来中华文明的建设路径的思考中,邀请了首都师范大学陈明,中国政法大学王人博、丛日云三位教授在昌平校区的礼堂会讲。三位教授志同道异,各抒己见,发人深思,也进一步激起学子们对中华文明未来命运和发展路径的新思考。此次三篇稿子,即是在三位讲稿基础上的一个修订版。

  • 标签: 中华文明 儒教 梁启超 新民 民主宪政制度 文化传统
  • 简介:编者按:制定一部民法典,既是几代法学家的夙愿,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标志着民法典正式进入了立法的程序。然而,十年过去了,未见立法机关第二次审议民法草案。虽然民事立法仍在进步(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显然被搁置了下来。2011年,中央高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典缺位的法律体系终究是一种遗憾。在民法草案审议十周年之际,我们重提民法草案,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民法典的关注,切实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第四编 人格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