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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个结果
  •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

  • 标签: 代履行 免费 类型 事物本质 特征
  • 简介:传统社会有耕读传家的传统和敬惜字纸的风俗,这两点恰好使爱书、护书成为众多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的必书条款。明清时期藏书业发达,涉及藏书和书籍流通的家法族规、行业规约大量出现,并形成"书约"这种现象。一些藏书为业的个人、家族逐渐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关于爱书、护书的一般义务规定提升为单独和专业性的善藏、善守之约,在藏书业界也出现书籍收藏、流通等方面的合约规定。"书约"的出现,丰富了民间法律规则的形式和内涵,是考察民间"公""私"观念的独特视角。在近代私权观念传播大环境下,众多私人封闭式藏书楼却纷纷向现代公共图书馆转型。"书约"开始退出民间法律规则体系,被更具开放性、公益性、现代性的图书章程制度取代,当中的"化私为公",也是民间法律规则向现代转型的一个缩影。

  • 标签: 书约 民间法律规则 礼法 章程
  • 简介:融资合同是商事合同中最具创新性的类型,基于投融资双方快速、有效的利益需求,在种类和内容上不断创新。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尚能满足一般的商事合同的调整需求,但融资合同在外在形式和理论构造上都与民事合同存在区别,所以其效力认定不宜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法官就容易陷入沿用传统民事审判的标准和思维来审判商事合同导致的窘境。“估值调整协议”就是典型的例子,对其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段从无名到有名、从无效到有效的过程。本文从实际的案例中梳理总结了融资合同不同于传统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并据此提出认定创新型商事合同效力的裁判思维和理念。

  • 标签: 融资合同 效力认定 裁判思维
  • 简介: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被重新命名为王国法,并因为其不符合绝对主权的逻辑而被否定,而有关王位继承的萨利克法和公地不能分割两项要求,被单独命名为根本法,合同、财产和征税问题被放在万民法、自然法和神法等高级法的范畴之中,构成主权权力无法逾越的界限。当代宪法政治正是这一概念体系在成文宪法语境之中的翻版。

  • 标签: 博丹 主权 根本法 萨利克法 自然法
  • 简介:犯罪竞合处于定罪与量刑的交叉与冲突点上。德国犯罪竞合理论一方面严格遵循行为数即罪数的定罪规则,另一方面又必须贯彻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不真正法条竞合名为法条竞合,却行想象竞合之实,是罪数规则与量刑原则冲突妥协的产物。这导致了德国法条竞合理论内部的体系混乱,以及其与想象竞合之间界限的模糊。在继受德国犯罪竞合理论的过程中,在解决我国刑法所面临的特定竞合问题时,应当回归竞合的基本原则。只有从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的必要性,才能正确处理罪量相关的中国式竞合问题。若两罪规定了不同性质与类型的定量要素,即便在定性要素上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也应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则从一重处断。

  • 标签: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全面评价原则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罪量要素的竞合
  • 简介:经济分析意见在反垄断诉讼中的涌现体现了技术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反垄断法独特的知识构造也为经济分析意见提供了适用空间。当然,考察我国制度现实,经济分析意见尚无明确的证据法定位,相应的证据规则尚付阙如,这难免造成反垄断讼争中技术权与审判权的抵牾。而考察经济分析意见在域外证据法上的历史演进,专家证据制度应当作为适当归宿,为经济分析意见的规范化提供规则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构建经济分析意见的可采性规则,为法官采证提供科学的标准。具体而言,经济分析意见的采证应当坚持专家适格规则、可靠性规则以及相关性规则。

  • 标签: 经济分析意见 专家证据 可采性规则 反垄断诉讼
  • 简介:聂树斌案具有我国刑事冤错案件成因的共性,即公安机关违法获取虚假的认罪供述,进而编造所谓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仅进行形式化的审查与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接力协作,法定制约关系下的层层把关沦为关关失守,可谓共同铸成冤错。为了预防冤错发生,需要废除分工负责关系原则,建构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聂树斌虽获改判无罪,但该案的申诉审查、申诉复查、再审程序均值得检讨。已决案件因发现新证据而出现重大疑点时,如权利人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为了有效纠正冤错案件,应当完善申诉制度,发挥再审程序的救济功能,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应承担起最高的法律责任。

  • 标签: 聂树斌 冤错成因 以审判为中心 申诉 再审
  • 简介: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独立证据种类之一,这是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又同时具有证人的特征。这就造成被害人角色分配紧张,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出现乱象:作为当事人之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有权发问的方式对其它证据进行质证;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之被害人,实际上承担证人功能,而法庭审理是禁止证人旁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直面实践问题,“精细化”为立法技术思维模式,在进一步明确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基础上,完善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

  • 标签: 被害人 被害人陈述 对质 质证程序
  • 简介: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中首次规定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作为界定债券交易过程中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适用时应当债券交易人不存在卖者责任为前提。义务的违反是责任的前提,正确理解债券交易中卖者的义务,是贯彻债券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基于公司债券兼具证券属性与合同属性的特点,需结合债券交易中的卖者责任理解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劝诱阶段的说明义务;在合同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合理范围内基于默示诚信义务对债券契约作出的解释。

  • 标签: 公司债券 卖者责任 信息披露 默示诚信义务
  • 简介:刑事错案观正确与否,取决于我们对司法性质的认识和对司法规律的把握。刑事错案并非简单等同于刑事审判中出现错误的案件,严格意义上的刑事错案限于违背证据裁判规则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案件。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成因在于法院内部存在院庭长把关、审委会讨论、向上级法院请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在于侦查为中心的职权主义造成公安“有案必破”、检察院“刑案必诉”、法院“罪案必判”的“接力”思维而导致“法院不能独立审判”。刑事错案需要法律的救济和纠正,但应当摒弃“有错必纠”的理念以及由此导致的刑事错案必然迫责.可以通过“豁免制度”保障法官履行法定职责。

  • 标签: 刑事错案 事实认定 证据裁判 责任追究
  • 简介: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落实在司法领域则为"平",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以及"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时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时期,法文化既有连续也有变化。通过对新发现的史料《天圣·狱官令》中涉及官员、奴婢司法待遇令条的分析,可知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仍是以"平"为最高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结构、统治策略等因素的变化,两朝"平"的内涵具有不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意蕴已不同,即宋代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代;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意蕴也产生了变化,即宋代各阶层之间"不等"的差距与唐代相比已经缩小。这说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蕴含的正义观是动态合理的。

  • 标签: 《天圣·狱官令》 传统司法理念 正义观 动态合理
  • 简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制度存在名实不副、合法性欠缺、保障机制不足、执行责任乏力等问题,不利于诉讼追求的公益目的的最终实现。美国公民诉讼中的禁令制度类型丰富、范围广泛,内容灵活,便于操作,并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执行责任保障,效果良好。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探索禁令制度,弥补现行制度之不足。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责任 禁令 美国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医疗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行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权责分配要求,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其归责原则和举证制度。而归责举证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通过揭示归责的原因或隐藏在致害背后的缘由,探索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多元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补救体系,正是研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举证的初衷与目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损害事实不是由该医疗行为造成的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除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之外,对其他的事实患者还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虽然这种归责举证存在弊端,但立法上建议制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在实践上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处理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异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举证重在于此,使归责举证的规则日趋完备。

  • 标签: 特殊侵权 归责原则 医疗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 简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等重要职能的公安机关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法治公安建设也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所谓"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一般包括理念法治化、证据严谨性及庭审实质化这三重含义,其中主要凸显的是审判的权威性、终局性以及对证据的判断认定。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强化证据法学观念,打造合格的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在侦查机制、行政执法、内部考评制度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口供为王"、"从供到证"等办案思路,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各项要求,使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 标签: 审判中心主义 法治公安 证据法
  • 简介:"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 标签: 密切关系人 共同受贿 违法共犯论 共犯从属性 正犯中心主义
  • 简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进入了实质性的探索实施阶段。检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C市检察管理改革的具体实践来看,检察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对“人”、“事”、“物”的管理。“物”的管理,更多是在流程设置方面居于次要地位。最关键的是对“人”及对“事”的管理。通过对“人”与“事”的管理优化配置研究,才能更好的付诸于管理体制改革。

  • 标签: 基本特点 基本问题 分类管理 办案责任制 绩效考核
  • 简介:推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既能有效地预防特殊群体被害人犯罪,亦能防止特殊群体被害人再次受害,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基于此,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特殊群体被害人从权利保障到物质补偿等发面均给予了专门的规定和相关的保障。虽然各国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使得特殊群体被害人在本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我国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准、规范缺失、散乱、保障措施可操作性差及辅助制度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逐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的规范、措施及配套制度,进而达到对特殊群体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同时提升特殊群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就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

  • 标签: 特殊群体被害人 保护 程序 实体
  • 简介: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

  • 标签: 法感情理论 三段论涵摄 法教义学 民意
  • 简介:为破解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金双重约束的难题,加快城市化进程,天津市在“城中村”土地改造中,采取了宅基地换房的做法.此种做法具有行政权力主导性、土地征收伴随性、宅基地收回无偿性的特点.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主体错位、农民的选择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依法确定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换房权利的组织机构,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和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同时还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换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法律制度.

  • 标签: “城中村” 宅基地换房 农民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