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简介:刑事二审审理报告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常用的法律文书。其功能在于制作人即案件承办人向会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作为书面依据,所以它是承办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优质高效地制作二审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但如何制作二审审理报告却未见有专门论及,各类教科书中也未提及。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的模式可供参照。现行模式是否科学?有无必要改进?如何改进?本文将就此作一探讨。现状审理报告是伴随着审判委员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法律文书。现在一般称为“审理报告”或“审结报告”。其模式也由原先的百花齐放,发展到今日的相对规范化。以准确,如实、全面反映案件情况为其宗旨,同时也提出案件处理意
简介: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票据纠纷都是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的,而票居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和理由是认为自己具有抗辩权,因此,票据纠纷主要是票据抗辩纠纷,而且争执的焦点都集中在抗辩原因和抗辩权上。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和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阻止和拒绝票据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称为抗辩权。学理上根据票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的抗辩。人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又称主观的或相对的抗辩,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
简介:看到上市公司发布的大量盈利的利好信息,河南省鹿邑县一股民大把大把买入此公司股票,可事隔一年多后,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这些巨额利润子虚乌有,竟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顿时,原本上扬的股票哗哗下跌。于是,该股民气愤地将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股票缩水的一切损失,而造假上市公司认为,股市本身就有风险,股票下跌并不完全是由虚假陈述造成的。法院该如何判断虚假陈述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计算虚假陈述引发的股票下跌与股市系统风险之间的损失额?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全国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了证券市场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