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犯罪的原因。违法犯罪形成最直接、最迅速的原因就是外部刺激引起的新的不良主观欲望而导致非健康行为。我们不否认人们在成长过程中积蕴的不良主观欲望所起的作用,但还应认识到外部刺激的重要作用。对于企业员工而言,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原因也同样存在着主观与客观的两重性。主观方面无异于其他行业,客观方面则主要是他们在企业工作实践中从最初的工作感受到心理定势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外部刺激。1..企业决策实际与员工成长需要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当前企业大都实行岗位责任制、承包制,有些企业领导只一味强调眼前生产,在决策时,忽视了员工对教育的需求,对工作时间合理性和良好人际关系的需求;单纯注重满足员工对物质的需求,忽
简介: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呈现出改革推动高位化、性质定位职业化、管理序列单独化、人员来源多样化、基本职责明晰化趋向,这既为法治人才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又提出了法科学生向“熟手”助理迅速转变的素质需求。《司法责任制意见》对法官助理职责界定为审判业务辅助,为法治人才培养及素质训练提供了标尺基于法官助理所承担的诸多职责,应着重培养和训练法治人才的理念(司法良知、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和技能(法律运用、人际沟通、纠纷化解和文书写作)。在法治人才的培养方式和机制创新上,应推进职业教育的坚持与深化、法院与高效的有效互动、专业能力与“关键能力”的有机统一、考核方式的不断丰富等。
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