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近年来,英国私募基金领域该问题凸显。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施行了新规定,明确限制企业向一般个人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限制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效果,也存在诸如引发新问题、规制力度存疑等问题。我国相关规定尚存争议,如何通过合格个人投资者规定的完善来解决私募乱象同样值得探究。
简介: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是近20年来中国教育界一直在探索的热点,既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贯彻实施当前"一带一路"之国家倡议的必然要求。总结历史上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经验和成果,是开展好这一事业的重要途径。11世纪前后出现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导致了中世纪大学的诞生,英国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兴起推动了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开展。尽管在英国法学教育中,罗马法的传授经历了曲折过程,但仍是唯一自中世纪教授至今的科目。罗马法教授在英国法学高等教育中的发展过程,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即在吸收欧洲大陆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保持了英国本土法律教育的特色,从而使英国成为近代以后法律教育的强国之一。
简介:当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境内产生的限制竞争,而且还适用于境外产生但对境内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然而,近年来一些涉及国际卡特尔的案件说明,反垄断法过度域外适用也不可行,因为这不仅可能产生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根据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原则,反垄断域外适用应以境外的限制竞争对境内产生“重大、直接和可合理预见”的效果为前提条件。我国迄今几个国际卡特尔案件说明,我国已经接受了这一原则。鉴于我国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鉴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我国应就反垄断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简介: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性。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相结合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应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知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