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简介:作为2012年刑诉法修改亮点之一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了由检察机关直接对所附条件进行考察的立法模式。这种由检察机关直接考察模式,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造成所附条件的设定机关、考察机关(执行机关)、效果评估机关同为检察机关的尴尬局面;其次,对所附条件的考察还涉及矫治和教育内容,而对于这一领域完全陌生的检察机关能否胜任这一要求,尚难确定。虽然“检察机关直接考察模式”缺陷明显,但不宜全盘否定,而应以修正主义态度,对其关键环节进行合理修复来完善之,进而实现考察主体从单一到多元、考察方式“从一刀切”到多样化、考察内容从模糊到具体、考察制约从集权到制衡的华丽转变。
简介: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
简介: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