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型犯罪”罪名共计有15个,分布于刑法分则的四章中,以罪名带有“组织”为标志,“组织对象”具有特定性。“组织型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包容与交叉两方面关系。应将我国的“组织型犯罪”重新构建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等罪名,而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则需要修改完善。
简介: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海事司法中船舶扣押与拍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众多大胆的想法,将光船承租人租赁的船舶纳入拍卖的标的,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光船承租运输在现今海运当中比比皆是,“船东”的外延越来越大,光船承租人独立于船舶出租人成为托运人而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对推动海运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光船承租人往往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所限,在面临航运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时,往往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将光船承租人承租的船舶纳入承租人的偿债财产范围内,对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司法的效果,推动海运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