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均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对市场准入限定了一定的标准,我国也是如此。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应当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应当是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中的外国合资者应当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这些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外资银行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存款者的风险。
简介:<正>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运行,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出现了活跃而公平的竞争.这种适度的竞争,正反映了我国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特色.但不能不看到,处于竞争关系的从业者,由于经济条件不同或竞争手段失控而产生的负效应——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违法性.它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合法的社会主义竞争,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如假冒商标行为违背了我国《商标法》,以假充真、掺杂使假行为违背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剽窃知识产权违背了《专利法》,刊登虚假不实广告违背了《广告管理条例》,哄抬物价、欺行霸市违背了《价格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