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简介:在直接民主审判模式下的古希腊时期,由演说家担任的"演说写手"和"辩护帮助人"未能在法庭辩护的活动中形成一门固定有序的职业,律师职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陆续产生了由演说家担任的诉讼代表、诉讼代理人和由法学家担任的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被统称为"诉讼保护人"。至罗马帝国中晚期,国家公权力对司法诉讼的干预日益强化,执法官的专业化使得法庭演说家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肩负起法学家的法律咨询功能,还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律师由此正式成为一门职业。这是国家政权认可法治观念、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历史产物。
简介:当前学者对土地财政的功过是非有一个共同认识:土地财政是一个利弊共存的制度安排。学者之间的分歧则在于,多数学者主张弊大于利,应当及时废除土地财政,少数学者则主张利大于弊,应当暂缓废除土地财政,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制度之前,不能轻言废弃土地财政。主张暂缓废除土地财政的理由值得商榷。直接税为主的税收财政的实施与“革命”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可以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并没有消灭土地食利阶层。事实上,土地财政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积累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导致了贫富差距,而且与我国当前的根本发展方向相违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延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妨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应当及时废除。
简介:以英美法系为重点,并对比欧陆法系的发展对财产权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可以整理出“相对性”与“区分性”两条路径,并剖析出既有法治发达国家财产法绝对—→解构—→重建的曲折演进线索。“财产权”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包含以若干必要要素,以与自身时代阶段变化相适应的否定之否定形式扬弃发展。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应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而不是我们在当前时代截点打开国门时所看到的某一个静态片段。为此,在充分理解西方各国(在自身路径依赖下形成的)既有概念后,还应把握中国发展中压缩的时代过程,对应建立起“财产权”的多元动态概念,根据纠纷类型的时代差异来分别适用,应对我们正在同时经历着的多个时代阶段之叠代发展。
简介:考虑到生态系统的自然法则属性,以及国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周边国家不应一直固守传统国际法所依赖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但囿于条约的模糊性,主体加入的选择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实施机制的羸弱性,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现有国际立法和区域合作文件并不能真实、充分回应南海海域所面临的渔业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风险。而现有渔业合作模式也并非为南海区域的最佳选择。基于大海洋生态系统的《南海渔业协定》,融合了中国的主导性,区域的特定性,主体的多边性以及协定的约束性,通过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和务实开放的姿态来探索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