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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是行政监察制度变迁的产物,内部执纪者是其部门属性,维持审判自律是其制度功能。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虽未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但法官的多源监督格局却由此发生改变,继而致使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空间变得模糊,尤其体现为内部违纪责任追究的外部化,以及内部纪律规则制定的外部化。鉴于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乃是国家监察体制无法替代的,因此在继续保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时,尚需理顺人民法院监察制度与国家监察体制的关系,并实现二者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衔接,以此完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 标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审判自律 制度完善
  • 简介:“离婚证明书”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但是,无论从提高司法裁判权威、法院的职责权限以及国家司法权力行使秩序的角度,还是解决当前社会生活中一些机关、团体无视司法裁判权威的方式与方法的角度上看,由法院向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来证明司法裁判文书已经生效方式的科学性与恰当性,都是值得研究的,也是存在问题的.

  • 标签: 离婚证明书 效力 问题 隐私保护
  • 简介: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 标签: 破产法院 韩国破产法 预重整 电子化 个人破产
  • 简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 标签: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治网络 制度创新 管辖权 网络治理
  • 简介: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成果之一,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达到一定水准的标志。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建立、健全法官员额制和法官责任制是完善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重大举措,独立审判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

  • 标签: 独立审判 法官责任制 司法独立 中国模式
  • 简介:监察体制改革引发检察体制恢复以来的一次最大调整,检察院是否只仅仅为公诉机关乃至是否要取消合并入行政体系等新旧观点再次碰撞。新中国的检察院自始就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并非行政或司法的一部分。《宪法》第129条"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宪法地位解读的首要条款,塑成我国检察院的形,而第131条"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检察院行使职权的魂,另外,第135条是我国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关键,这三者构成我国检察院宪法地位解读的规范体系。监察体制改革收缴了检察院最有力武器,没有职务犯罪侦查利器的检察院该何去何从?改变刑事诉讼机关形象,回归和加强宪法上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拓展和开辟检察体制改革新空间,势在必行。

  • 标签: 检察院 宪法地位 法律监督机关
  •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 标签: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风险行政 作为义务 构成要件
  • 简介: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治理,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司法发展呈现差异化、失衡化形态,这必将影响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实效,三地法院裁判规则的冲突、“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裁判权威性受到质疑。以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改革实践为样本,探索实现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可行路径,即确定司法裁量标准化的种类和内容,制定实体性裁量标准的方式,加强参考案例研究,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力度。注意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防止不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忽视事实认定的裁量标准化。

  • 标签: 司法裁量 协同治理 裁量标准 案例研究 共享培训
  • 简介:分家行为作为世代相传的民间习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成为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外嫁女"博弈抬价的诉讼策略。撇开对征地冲突的刻板影响,全景式观察行政诉讼中各方利益诉求及行为逻辑,可以发现:被征地农民的诉求是凭借非正常分家行为增加征地补偿,地方政府的目的是利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土地征收,法院的定位则是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实现制度变迁。我国现行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但也未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在户内成员间流转理应得到认可。法院通过标杆性案件的审判可以实现地方政府"一户一基"认定标准的突破,推进地方公共政策制度变迁。

  • 标签: 分家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一基 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