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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查的本质是侦查,有必要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 标签: 职务犯罪 立案条件 初步侦查
  • 简介: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将立案前的调查活动称为"查"。查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任意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导致查行为实际上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因而查权力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规制查行为的途径首先是将查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在时机成熟时应当设立与贪污贿赂犯罪特点相适应的单独的查制度。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初查行为 任意侦查
  • 简介:我国主流犯罪既遂理论视野下的"阴谋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不应成为犯罪既遂形态。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刑法理论描述得那样精细,分为两类:"实害结果犯"、"形式结果犯",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体系。其中,"实害结果犯"是以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形式结果犯"则是以非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

  • 标签: 犯罪既遂形态 结果犯 犯罪成立
  • 简介:违宪构成是确定违宪的标准,对宪法责任制度、宪法救济制度及宪政实践具有基础性的理论价值.违宪构成概念是建构我国宪法监督及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石,同时我国宪政实践中许多宪法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违宪构成缺乏基本的认识.本文在综合国内对违宪的几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违宪进行了重新界定,据此提出了违宪构成诸要素的具体内容.

  • 标签: 违宪构成 宪法责任制度 宪法救济制度 《宪法》 中国 宪法诉讼制度
  • 简介:当下中国学者的法律信仰研究的理论前设和结果实际上是对法律的神化。然而,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局限性,这决定我们在法律之上只能产生法律信任,即理性主体对这种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局限性的法律的宽容和尊重。从本体意义上说,法律信任是一种关系性质的信任,它以三大支配关系为特征。从价值意义上说,法律信任是法律权威性的直接来源。

  • 标签: 法律信任 关系 法律权威性
  • 简介:犯罪学康树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一、犯罪学形成的历史与现状犯罪学,英语Criminologg,在词源学上,一般认为它是拉丁文Crimen(犯罪、罪行)和希腊文Lo...

  • 标签: 犯罪学研究 预防犯罪 犯罪预防 青少年犯罪 犯罪社会学 犯罪现象
  • 简介:犯罪构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只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以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认识和理解共同犯罪,才能为共犯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根据.

  • 标签: 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
  • 简介:刑事违法性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主要应从司法刑法学层面界定;它是司法刑法学的基础概念,传统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应内化、消融于刑事违法性概念.刑事违法性在逻辑内涵上包括相互关联的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两个侧面,应正确理解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法律标准,而不应当是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尽管前者与后两者具有内在的联系.

  • 标签: 刑事违法性 司法刑法学 法律标准
  • 简介:劳动抗辩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拒绝用人单位的劳动请求或劳动指示的权利,在性质上属自力救济权。我国对劳动指示权抗辩的直接法律规定主要在劳动保护法中,不过在劳动立法中却没有针对劳动请求权抗辩的规定,《合同法》可以提供此种法律依据。实践中,劳动抗辩权行使会遇到一些障碍,应有针对性地予以克服。劳动抗辩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最佳方式,具有效率高且成本低的优势,其行使效果表现为暂停提供劳动,但一旦抗辩事由消失则劳动关系又恢复到正常状态。

  • 标签: 劳动者 劳动抗辩权 劳动请求 劳动指示
  • 简介:刑法中的犯罪体系,依据其是根据事物本身论理还是根据一定目的而建立,可分为范畴和目的犯罪体系是范畴还是目的,是形式犯罪与实质犯罪的原点问题。要解决形式与实质犯罪这一新的刑法学派之争,必须联系犯罪体系的范畴与目的予以考察。现代刑法提倡目的犯罪体系,同时,由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它要求由以往形式判断转向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这种基于实质可罚性把握的犯罪体系即为实质目的犯罪体系。

  • 标签: 范畴论 目的论 形式犯罪论 实质犯罪论
  • 简介:近十年来,随着预防犯罪研究的深入,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规律被应用到预防犯罪研究中,开辟了从被害人角度研究预防犯罪的新途径,即被害预防。被害预防的主旨是克服被害人自身存在的不良状态,增强抗御犯罪的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它关系到潜在被害人切身利益,是潜在被害人的自我防范活动,可根据本人条件因时因地灵活进行,不需要国家和社会投资,具有经济价值。被害预防的研究目前尚处于探索各类被害的具体举措上,本体论述较少,某些观点还存有较大分歧。本文拟对被害预防的概念、特征和普通刑事犯罪被害预防的一般举措作一阐述。一被害预防的概念犯罪被害预防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起步较晚,又介于犯罪被害人学和预防犯罪

  • 标签: 被害预防 潜在被害人 预防犯罪 犯罪被害人 潜在犯罪人 不良状态
  • 简介:犯罪化包括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事司法上的犯罪化。立法上的犯罪化是解决前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犯罪化问题,司法上的犯罪化是实现实定法上的形式犯罪犯罪化问题。立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司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 标签: 犯罪化基准 根据 原则
  • 简介:票据犯罪最高刑罚设为死刑,罚重于罪,而且不分票据权利人和非票据权利人,在理论上都可判处死刑,不甚合理。而欠缺资格刑,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再犯。裁量票据犯罪刑罚。应当根据既定刑种和刑度的规定,注重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但是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择一裁量。不能重复评价,并且应当依法选择轻刑。

  • 标签: 票据犯罪 刑罚体系 非票据权利人 票据权利人 犯罪情节 犯罪数额
  •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 标签: 举止 行为 规范 交谈 归属
  • 简介:自从产生国家与法之后,犯罪一直被视为有害于社会的“恶”,对犯罪原因的追究与对预防犯罪策略的探寻始终没有停止过,并且随着对犯罪原因认识斩不断演化,预防犯罪的策略也不断丰富,从刑罚威慑、社会改良到宗教感召等,情景预防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环境犯罪学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预防犯罪方略,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当代犯罪学家杰弗利,他在其著作《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一书中倡导,只要建设一种不利于进行犯罪学习和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情景预防是通过管理、设计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在犯罪易发区或高发区,通过减少犯罪之机会而预防犯罪。实践证明,情景预防在欧美国家的运用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我国,虽然情景预防的提法并不多见,但在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治理中,情景预防的思路和措施也并不鲜见,本文并不打算对情景预防作实证意义上的考察,而是旨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对情景预防理论作一疏理。

  • 标签: 犯罪 情景预防 犯罪预防 犯罪原因论 反社会性 犯罪动机
  • 简介: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是体系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的结论达致妥当的犯罪体系。

  • 标签: 犯罪体系 共犯 体系思考 犯罪 日本 刑法总则
  • 简介:一、我国犯罪未遂与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此相对的是,犯罪既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对于通说的这种观点,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 标签: 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简介:法律关系是抽象的观念,是观念对现实的反映,是思想意志通过法律对现实秩序的规制、维护。绝对法律关系并非停留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它是“现实的”法律关系。它的形成,须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模型与法律关系相区分。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一切人,一切人都在秩序之中。绝对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权法律关系,其客体是“不行为”,绝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对抗,而不在于给付。同一法律事实可同时产生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法律关系,这是共生现象。相对法律关系的给付,可产生绝对法律关系。

  • 标签: 绝对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绝对权 不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