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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 标签: 刑法主观主义 行为人中心 社会防卫 功利主义 目的证明手段
  • 简介:法理学研究存在着“语言转向”的趋势,即系统运用语言哲学的智识框架来进行法学研究,随之带来了法律知识的“语言化”。源于维特根斯坦的双重哲学,法律场域中存在着知识的“图像论”与“反本质主义”的对立,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转向。这种知识的对立与转向,深刻影响了法律知识结构与属性的研究。建设法治体系,实现法治文明,需要在中国语境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知识的反思。

  • 标签: 图像论 语言游戏 知识观 法治文明
  • 简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如何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振兴自强,是当时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在这种时局下,一些士大夫、知识分子无论是出于对国家前途的关注,还是出于对王朝安危的考虑,就民族自强问题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末代帝师陈宝琛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 标签: 陈宝琛 帝师 法律观 民族自强 社会责任感 鸦片战争
  • 简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远离预期效果,其本质原因在于立法者始终试图将自设的价值目标嫁接于移植的制度框架上,使得集体管理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完全忽略了继受对象制度价值预设对制度安排的决定性影响,导致本土集体管理制度仅机械借鉴了来源国的法律规则,从而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解释和完善,最终造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同时抵制的结果。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重新回顾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之初与发展之中的立法博弈,回溯其中私人自治和抑制垄断的双重价值内涵,梳理制度设计和适用中所遵从的立法价值位阶,唯有如此,才能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化找到正确的路径。

  • 标签: 著作权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 集体管理组织 私人自治 垄断
  • 简介:教义刑法学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从字面含义上来讲,刑法应当被当做一种信仰予以遵守。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存在人思维上的局限性。强制性、权威性并不是法律应当被信仰的理由。教义刑法学应当是理解刑法原则与规则的一种批判性的思维理念,其信仰的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一种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的方法。通过对教义刑法学价值的分析,有利于对教义刑法学进行更加深入地认识,将信仰法律规则转向质疑并信仰法律规则。

  • 标签: 教义刑法学 价值 法益
  • 简介:当前,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研究多数集中在刑罚目的以及刑罚目的的实现之上,有多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在实际的刑罚立法中,刑罚目的也已实现多元化的发展状态。对刑罚的目的缺少纵向关注是造成了刑罚刚性进一步流失的重要原因。刑罚动态运行中出现刑罚目的的偏移与刚性流失的症状,而刑罚分隔化运行是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刑罚纵向运行的融贯技术与制度保障的确立和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 标签: 依法治国 刑罚 刑罚目的 刑罚刚性 刑罚分隔化
  • 简介: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我国立法设置了数量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和自由裁量方法(法定赔偿)。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定赔偿方式适用过多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较低的问题。寻求司法定价规则的重构与功能调整,首先要重塑司法保护的价值念,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载体、价值形态、价值实现和价值变量的无形资产特性,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即“成本+收益”作为裁判基础;同时在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方面,建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规范体系,包括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认定方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权利类分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赔偿机制。

  • 标签: 数量计算方法 自由裁量方法 成本+收益 司法定价规则
  • 简介:法院按行政区划管辖导致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被学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法院管辖制度。借鉴国内现有法院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几种实践模式,以首先解决基层法院的司法顽疾问题为重点,以省级以下的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为划分标准,以司法资源相对平衡和诉讼成本最低为划分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方案与配套制度。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与法院人、财、物收归省级统管直接关联,因此,实现省级以下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同时还要解决好权力来源与监督的问题、人员任免与经费问题、法院管辖区划的权限问题、以及党的领导问题。

  • 标签: 法院设置 司法管辖 跨行政区划 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