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什么?法律有效性的条件是什么?道德能对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审视吗?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和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不仅认为法律从实践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认为法律从形式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在法律的承继上自身应当设计独立于道德之外的审视标尺,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这无疑是一种理性的思考,因此,从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分析"道德对法律的审视"这个问题颇有价值,一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无疑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在广度上的一种有益的尝试,二是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具有借鉴的价值。因此,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内涵作进一步阐释,运用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对法律保持对道德的独立性进行论述,从法律的渊源效力、多样性效力、适用范围效力、连续性效力、基础效力等方面对法律的有效性条件进一步论证很有必要。
简介:在刑法解释中,为确保刑法规范的开放性,有必要赋予其合乎时代精神与现实需要的价值判断,包括引入超越实证法范围的价值判断。教义学本质上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问题,具有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法解释技术问题的功能。在法教义学层面,基于罪刑法定的制约,只有部分法外的价值判断能够实现向法内价值判断的转换。概括性条款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充当着法教义学与法外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结点。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并非与法外的价值判断无涉。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优先以刑事政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其间的价值判断内容。正是通过为价值判断提供实体内容,刑事政策为教义学体系的演进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后者蜕变为封闭、僵化的存在。通过对危害性评价的支点产生作用,刑事政策在影响对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必要性及其程度的判断的同时,反过来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构成制约。贯彻“以刑制罪”的逻辑,有助于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刑制罪”现象的存在,要求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