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从构成要件层面来看,该双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两个体系下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救济漏洞的存在。从实践运行角度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对于行政管理机制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和倚仗,而无过错补偿计划未充分考虑到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导致其救济功能发挥不充分,同时两个体系均面临着疫苗接种损害中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困境。实证研究表明,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为实现疫苗损害救济双重体系的良性互动,充分救济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的受害者,应依“追偿机制”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技术,并重构补偿经费的来源。就民事责任体系而言,应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具体个案中的疫苗产品缺陷和接种过失作出具体认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规范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形塑良好的行为标准和社会秩序。
简介: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形成了三种模式,即两分制、三分制与四分制。普通法采取的是两分制犯罪论体系,但这种犯罪论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与普通法两分制犯罪论体系不同,美国《模范刑法典》采取了一种三分制犯罪论体系,其克服了普通法两分制体系的缺陷,因此更为科学。《模范刑法典》三分制的犯罪论体系和德国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存在共通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体系性、逻辑性和实用性的优势。作为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存在体系性不足、逻辑性不强和实用性不佳等重大缺陷。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采用更为科学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我国迎来了民法典编纂的新高潮。虽然我国民法典将努力延续民事部门法的立法传统,但依然要面对体系的构建问题,以便协调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在《民法总则(草案)》公布的背景下,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从民法典总则到民法典分则再到整个私法,民事权利要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对民事权利要素的讨论通常隐藏在民事权利本质论之中。一方面,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乃至整个私法的“公因式”,以民事权利要素为体系基础;另一方面,民法典分则以典型民事权利为基础,要求高度独立性和体系完整性,分则是民事权利要素分化的结果,同时构成了流动性私权体系的基础。
简介:财政是国家机器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基础,税收则是所有财政活动的中心,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会不遗余力地完善其税收法律制度,以获取最多的税收。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次政权更迭中,税制改革都是新政权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之门,也是伴随着政治变革而渐次开启的。同其他法律一样,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是从引进西方税种开始的,为应对接踵而至的财政危机,首先是晚清政府不断引进新的税种,这其中以印花税等直接税为主,只是限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新税未及推行,清政府便已土崩瓦解。之后以“中华民国”冠名的各个中央政权均在清末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在不断进行新的税收立法的同时,又表现出积极引进域外税种的热情,从而逐渐完成了中国近代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架构的建设。
简介:我国的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主体仅享有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的权性质应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确定为50年。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之间成立租赁法律关系,其不享有所购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仅对墓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使用期届满后有权申请续期继续使用墓地。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此项改革旨在促使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外延、改革路径,"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庭审实质化、庭前会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关系,还未形成定论,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此背景下,本刊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审判中心研究"创新团队组织本次笔谈,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未来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期为此项改革提供智识支撑。
简介:国家治理体系的提出与理念的丰富,要求政府工作的重心由“权力”转向“责任”,政府管理的职能由“管制”转向“服务”。相应地,也应以“服务行政”为目标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为构建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行政立法可以从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政府职责的规制与公共服务的优化这三个方面实现对“政府角色”的规范,并从四方面进行具体设置:其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立法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法律意识;其二,树立以保障民生为内核的执法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法律意识;其三,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救济体系,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其四,政府与民间合力助推,形成一套综合评价体系。
简介: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刑法中的“中立行为”。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否认中立行为违法性的观点,割裂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混淆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运用”的行为属性。犯罪构成要件承担着禁止性评价的规范功能,行为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是刑法归责的依据。在主观要件认定中,行为反证和司法推定是判断网络技术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方法。在网络技术滥用的法律应对中,应完善前置性的技术操作规程,衔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在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中取得平衡。
简介:我国实行法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通识,但选择何种路径实现法治却成为我国在初创法治治理阶段的理论难题。在借鉴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环境态势,务实地将我国法治实现的路径选择定位为形式法治与精英法治。形式法治路径基于我国国情,其蕴涵的法治实质内容能够获得可行性辩护;精英法治路径基于人的能力差异性,并且与民主法治相容,还能以韦伯的"卡理斯玛型"自然精英要求来衡量和界定法治精英的标准,获得正当性的理论辩护。此外,比较考察自由主义两种法治观的发展路径,可以厘清和处理自由主义法治观所存疑的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边际问题和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法治路径的选择消弭理论障碍。
简介:加拿大作为我国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最大逃匿和转赃国家之一,是我国开展国际追逃工作的重点合作对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主要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从加拿大追捕逃犯。然而,繁复拖沓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追捕在加逃犯的进度;而通过多边条约或"特定协议"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的途径缺乏稳定性,且易受两国外交关系的影响。从长远角度看,缔结"中加双边引渡条约"将推进两国刑事司法合作,显著提高跨境追逃工作效率。通过对比分析中加两国的引渡制度,并对双边引渡条约中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设计提出若干意见,有利于逐步解决中加双边引渡合作中的难题。
简介:我国公务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冒充执法人员诈骗的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执法相对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因而具有重大实务意义。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问题,与此要素在妨害公务罪中的体系地位密切相关。认为公务行为合法性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被认为存在刑事政策上的难题;而客观处罚条件说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也无法妥善处理基于合理原因的认识错误;违法要素说没有成功区分合法性的基础事实和合法性的评价本身,并且与二分说一样,都建立在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等于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错误假设基础之上。既然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构造是反抗合法的公务行为,那么,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该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构成要件要素说可能引发的刑事政策上的难题,可以通过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和未必的故意理论来解决。
简介:从实证政治角度考察我国立法权力的配置格局、运行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模式,更加具有实践针对性与理论解释力。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基于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政治考量实行主动的立法分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利用其政治符号权威与现实资源实现稳健的立法充权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借助行政权力回应改革需要的有效性优势达致迅速的立法扩权,这构成了立法权力的分化转移,引发了立法权力运作方式的变化,使得我国的立法模式转向“场域—竞合”模式。现行立法模式存在的正当性危机、科学性缺陷、规范性困境需要以民主化、理性化、法治化原则予以重塑,立法模式的民主化变革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