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治理体系的提出与理念的丰富,要求政府工作的重心由“权力”转向“责任”,政府管理的职能由“管制”转向“服务”。相应地,也应以“服务行政”为目标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为构建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行政立法可以从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政府职责的规制与公共服务的优化这三个方面实现对“政府角色”的规范,并从四方面进行具体设置:其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立法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法律意识;其二,树立以保障民生为内核的执法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法律意识;其三,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救济体系,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其四,政府与民间合力助推,形成一套综合评价体系。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阐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目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始终以治理为视角,一方面体现平等、公正、民主、大众参与的治理本质,用制度、体制和机制确保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建设、共同参与治理、共享治理成果;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凸显公安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发挥主导作用。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力量,公安机关有责任盘活整个治安防控网络,坚持民意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治安治理,推进警力下沉和警务前置,实现警务信息协同共享,不断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的社会化、法治化和信息化水平。
简介: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简介:在过去30年中,中国的快速经济增长大大减少了极度贫困的范围,但是改革的成果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并不公平。中国相对缺乏覆盖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这妨碍了农村贫困率的降低。2009年,中国开始实施新的农村社会养老金项目。这个项目的主要特征是,在中国历史上,政府第一次大规模直接提供农村养老金。我们提出应引入另一个制度作为中国农村养老金体系的一部分,即普惠制非付费社会养老金。这一新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农村贫困,减少行政成本,促进社会整合。这种普惠型社会养老金制度就需要政府为老年农民的基本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但是将逐步执行,正如尼泊尔一样,首先只是适度的补贴,并且只适用于相对高龄群体。我们认为,这个额外的制度有可能实质性改善目前中国农村养老金改革的效率。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因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总结改革开放新时期司法实践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的基础上,在反思国内外各种司法理论并借鉴其科学成分的基础上,我国基本形成了概念明晰、系统完备、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的司法理论体系。从理论认知与实践导向的双重角度,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划分为核心理论与基本理论两大层面,核心理论包括司法本体论、司法价值论、司法政策论、司法程序论、司法文明论,基本理论包括司法制度论、司法职业论、司法模式论、司法改革论、司法公信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