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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的“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涵义不同。在我国,“能动司法”与政治是不可分割的,但司法不能“政治化”。“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司法运作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共存于司法活动当中。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标签: 能动司法 政治 司法克制 社会效果
  • 简介: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 标签: 能动司法 司法能动主义 约束性条件 保障机制
  • 简介:在美国宪政语境下,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要求法官超越法律的文本含义解释法律,以满足公民不断产生的权利诉求和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但是,美国宪政结构中的固有悖论使美国司法哲学处于民主与法治二律背反的宪政困境中,很难简单评判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孰优孰劣。在中国语境下,传统的法律文化为实行司法能动提供充分的文化土壤,中国现有的法律解释体制具备实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制度条件。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国情也必然要求地方法院积极进行司法创新,探索能动主义的地方司法模式。因此,选择何种司法方式应从具体的实践逻辑出发探讨其功能正当性,而非从某个概念或理论出发探讨其逻辑应然性。

  • 标签: 司法能动 司法克制 法律解释 社会转型
  • 简介:法律职业化理论和司法能动理论是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不同探索理论。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可能宪政逻辑是: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司法社会主义特色的塑造、司法服务于政治、转型时期需要司法快速做出回应等。能动司法理论宪政逻辑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是从中国国情、中国民众的社会需求出发而不是西方的现行司法理论出发去论证自己的合理性。但中国能动司法理论始终面临着司法规律的普适性、政治统摄司法抑或司法控制政治、法律是统治工具抑或法律具有自身价值等理论追问。中国能动司法宪政逻辑面临的困境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相对分立而引发的社会结构性危机。通过论争来寻求更多的政治共识,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能动司法 宪政 政治 民族国家
  • 简介:霍姆斯司法哲学的核心是司法自制。霍姆斯对法官将个人的观念、意识乃至偏见带入司法过程保持高度警惕,一贯主张在裁判过程中应尽可能尊重立法部门的价值判断,维持立法的合宪有效。但在言论自由诉讼中霍姆斯则选择司法能动主义哲学,坚持对限制言论自由的立法实行严格的宪法审查。霍姆斯这种双重司法哲学是其怀疑主义人生哲学的产物。对个人智识的怀疑使他宁愿相信民主多数的认知,而对理论教条的怀疑则使他深信唯有言论自由才能造就观念的自由市场。霍姆斯司法哲学对世界现代司法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 标签: 霍姆斯 司法哲学 司法自制 言论自由 怀疑主义
  • 简介:《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香港秘密侦查法治化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条例的出台直接渊源于香港法院秉承的司法能动主义。该条例对大陆秘密侦查法治化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香港 条例 秘密侦查 司法能动主义
  • 简介:我国提倡的"能动司法"并非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也并非审判方式上的职权主义回归,同时,能动司法的目的也不在于异化法院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强调司法除了被动性之外,也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其目的在于矫正以往司法改革中单纯将司法权定位于被动、消极的倾向。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有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分。能动司法的理念只有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加以务实分析,才能勾画出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的司法能动与被动之思辨关系。

  • 标签: 能动司法 民事审判权 职权主义
  • 简介: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呈现高风险状态。在民众中确立新的共同价值观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规则之治是风险控制与秩序重建的两个基点。能动司法的出现回应了转型时期风险控制、秩序重建的需要,因而获得高度的政治合法性。"能动"应有之意包括:通过裁判确立风险社会的法治信念,重建社会共享价值体系;通过始终如一的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向规则之治转型;完善民众参与司法机制,让司法成为第一块"公共领域"。能动司法应当建立在对司法的本质属性与时代使命的准确把握基础上,在政治功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平衡。

  • 标签: 转型时期 社会风险 社会秩序 法治信念 能动司法
  • 简介:没有什么事物会象财产那样调动着、撞击着人们的想象力,对人们行为产生如此大的影响。财产权制度从来都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核心。而法律制度是在变革与重构中创新、发展的。网络时代,财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虚拟财产”就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作出的回应。

  • 标签: 虚拟财产 法律意义 财产法律制度 财产权制度 变革与创新 网络时代
  • 简介:<正>病历档案,俗称“病历”。我国古代所谓的“诊籍”(汉朝)、“医案”(明朝),以及日本所谓的“病志”(《医师法》),等等,同病历档案大体上是一回事。一九五三年,中央卫生部统一规定,将病历档案称为“病案”。现实生活中,对于病案的医学意义(包括医学治疗、医学研究,等等),人们大都自觉不自觉地、在不同程度上,领会到了它的重要性。但是,就病案的法律意义而言,又有多少人给它以应有的关注呢?我们看到,少数患者及其亲朋好友,少数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擅自毁损(篡改、破坏、盗窃、毁灭……)病案材料,进而构成诬陷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等等。我们还看到,不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他们虽然知道病案的法律意义,但慑于病案的高度专业化,只好对它敬而

  • 标签: 病案 法律意义 病历档案 医学研究 医务人员 我国古代
  • 简介:意义务是研究过失犯罪的核心,注意义务的履行包括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注意义务的分配。认定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涉及对其过失程度的认定。注意义务的分配包括分配给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分配给社会以及潜在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被分配给社会与潜在被害人的那部分注意义务是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的基础,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是过失的阻却事由。

  • 标签: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程度 被允许的危险 信赖原则
  • 简介:本文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做好公安工作的积极效应和主观主义对公安工作消极效应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发挥公安干警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安控制的目的,促进队伍建设。而主观主义则会导致“先入为主”、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等消极效应,因此,在新时期的公安工作中必须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减少或克服主观主义的消极影响。

  • 标签: 主观能动性 主观主义 公安工作 积极效应 消极效应
  • 简介:随着视频监控系统、拍照手机、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等录影设备应用的普及,特别是移动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视频技术已经成为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和管控模式。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治安防控、侦查、消防、交通、警卫、内保、指挥、督察等公安机关各个专业警种的警务工作中,视频警务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警务模式。视频警务是视频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以及相应的警务模式。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我们都应该建立视频警务概念,并探究其内涵和外延,为更新警务思想和改革警务模式注入新的理念,并为视频警务相关的课程和专业建设打下理论基础。

  • 标签: 视频侦查 视频警务 视频监控 智慧警务 视听资料
  • 简介:“礼与法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核心范畴。中国传统法律中也就是礼与法的关系。可以说,礼与法的融合与冲突构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演变的主旋律。[1]这揭示了礼与法两者的核心概念及其关系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性。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对礼的起源、本质、特点、作用、与法的关系(如礼是否具有法的规范性)等,存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一些误解,如认为礼是保守、落伍的同义词等,直到近期才有所改变。

  • 标签: 礼法融合 中国传统 意义 苏轼 传统法律 法律发展
  • 简介:修订刑法的重大意义高西江(全国人大法工委顾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我国原来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自1...

  • 标签: 修订刑法 依法治国 重大意义 法定刑 建设社会主义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简介:法制文学作为宣传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普法工作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法制文学的审美特质使受众在欣赏文学作品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教育,法制文学的形象性使法律宣传更为直接和生动;法制文学的审美取向和通俗特性使其拥有众多的读者,体现了法制宣传的广泛性,法制文学的道德教化使用使其具有远比法律条文更为宽广的普法意义

  • 标签: 法制文学 普法意义
  • 简介: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的“奋斗目标”和“统一战线”段落中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文本。此举标志着“中华民族”从一个被广泛应用近百年的政治术语和学术概念正式演变成为一个宪法概念。这不仅回应了全国各族人民大融合大团结大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在规范、政治和宣誓等层面上,为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治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宪法概念的“中华民族”具有团结和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战略目标的涵摄功能。

  • 标签: 中华民族 宪法概念 民族团结 民族发展 涵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