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外来人口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为预防和减少外来人口犯罪,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T市B区检察机关在办案原始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对T市B区十年来外来人口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从两个层面提出防控对策建议。在刑事政策和犯罪调控层面,引入社会支持理论与社会控制的结合运用;加强对危害严重犯罪打击力度;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社会政策和服务管理层面,建立外来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融入;完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创新外来人口居住地管理模式,实现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