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互联网进入医疗卫生行业已经成为一大趋势。"互联网+"医疗对传统的监督管理模式提出重大挑战。从卫生监督的法制建设上来说,面临着与传统医疗机构的界定、诊疗行为的认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等系列问题。本文汇集近年来的相关文献及行业动态,结合日常工作实际,从运用互联网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建立对应的监测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创新监督管理、促进部门联合等方面进行阐述,对今后的医疗卫生监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简介:(上接2016年第5期第8页)需要指出的是,就像人格权之及于身体一样,从病理标本载体形式我们可以看出病理标本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细胞甚至基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人格权的延伸,而非仅仅是物权的支配。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精子灭失案放在其侵权行为法著作有关于对“身体权、健康权”侵害的部分,并强调“人格的自主决定在一定的要件下,应延长存在于与身体分离的部分而予以适当必要的保护”。
简介:参酌两大法系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当患者生命健康处于"稍有迟延,危险必至"的紧急状况,而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结合国内相关立法现状,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质疑与匡正,以期完善立法。
浅谈“互联网+”形势下的医疗卫生监督法制建设
论病历的区分所有权(下)——兼议病历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
论紧急情况下医师知情同意义务之豁免——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