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公益性公司主要是指垄断性公司和独占资源性公司,包括大部分央企和部分金融机构。我们提出一个概念是公益性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宗旨有所不同。一般的公司宗旨明确宣布自己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自负盈亏,他人不要干涉;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情,他人干涉也没有用。企图用社会责任约束公司行为是一个想当然的行为,多数情况只能是鼓吹者落得自弹自唱;而公司该干什么还是干什么,并不理会社会的呼吁。人们在失望之余会找法律向公司讨个说法,但发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也没有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大小,只是笼统地提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呼吁者企图用这些笼统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想法,与天桥上摆个空罐子等路人丢钱的想法差不多。因此,要想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有法律依据。
简介:<正>一、引言在环保热潮奔涌的今天,环境权作为一项世所公认的人权,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几年重大环境损害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COP15),在备受世人关注的情况下,艰难地完成了会议议程。由此可见,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强化环境保护义务已经迫在眉睫。其中,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环境损害赔偿更是值得人们高度关注;因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负外部性,从而达到降低环境损害的经济性、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企业社会
简介:<正>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标志着对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有了法律定论。与此相适应,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也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度,关注的重点转变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公司应当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应当看到,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是"舶来品",但公司社会责任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却与中国本土文化息息相通,存在许多契合之处。如果我们一味以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实践为基点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虽然这种论证模式及其结论即便在逻辑上看起来无懈可击,但也可能难以为中国人完全接受和信服。原因主要在于:这种论证模式的逻辑起点与中国人心目中不证自明的道理往往不大一致,因而难以在全
简介:<正>引言公司的传统理念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理念一直深深影响着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但是,公司法人和人一样,它既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成员。而传统理念只反映了私法上的人的一面,却没有完全反映社会的人的一面;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会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受到来自实践的挑战。1920年德国公司法学者开始赋予公司以"公共性"。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第一次倡导公司"面向公共服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管理者中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者所接受与实践。他们甚至相信,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机构,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机构。1956年,日本经济界提出了"经营者的社会性责任"。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性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而且,伴随着各国企业社会运动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