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度关注东道国的营商环境已成为跨国公司投资选址的共识。进一步的研究需考虑营商环境的子类因素、非对称制度距离及企业投资动机差异等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OFDI)投资选址的影响。利用2003-2015年中国OFDI企业对世界上176个经济体的投资项目数据,在控制东道国正式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实证研究营商环境对中国OFDI企业选址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OFDI企业倾向于在整体营商环境更好的国家投资选址,特别是针对弱势制度国家的投资对营商环境便利度更加敏感;我国不同投资动机的OFDI企业选址表现出对营商环境便利度不同子类指标的"异质性偏好":资源开发型OFDI偏好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保护投资者的便利度;商贸服务型OFDI偏好执行合同的便利度;当地生产型OFDI偏好缴纳税款和执行合同的便利度;技术研发型OFDI偏好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因此,完善我国"走出去"公共服务,开展国别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并针对不同投资动机OFDI推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有助于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有序成长。
简介:合理的税制改革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营改增"能否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注入新的动力,破解供需失衡、效率降低的结构性难题,亟待深入研究。在此背景下,利用"营改增"改革的政策冲击,基于上下游行业关联的视角,运用三重差分方法讨论了"营改增"对企业出口行为和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在行业关联较为充分的企业内,"营改增"改革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促进了企业出口收入增加和出口利润的深化,但是对企业的出口宽化作用影响较小。研究还发现,"营改增"对企业生产率的提升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其中,研发、信息技术行业的生产率效应较为显著,而交通运输、国有、政府补贴、融资约束的企业表现较弱。结论对推动增值税立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简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境监察又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加上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环境监察体制试水垂改,环境监察工作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环境监察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监察办法》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主要针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监察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环境监督检查的经费来源、环境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环境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制度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致使环境监察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2.环保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包罗万象,不仅有水、气、声、固废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有与海洋、放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个省到各个市再到区、县(市),又配套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很难执行和操作。另外,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发改、规划、工商、法院、国土、城管、水利、建设等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各个部门的职能,导致部门间缺乏协调统一,相互推诿。再者,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往往需要监测部门出具,而现实情况是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配合不够,不能很好的协同作业,出具监测数据不及时,造成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