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22年1月1日,根据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统一部署,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上收了国家金库碌曲县代理支库,由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经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碌曲县代理银行的监管,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加强了对碌曲县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柜面监督,组织开展了调研检查,调研检查发现:代理支库长期“代而不理”,对代理支库所在地代理银行业务监督缺失,人民银行上收代理支库后,应进一步强化当地代理银行监管。
简介:摘 要:代理过程中被代理人可能会因代理人对其代理权或者代理地位的滥用,而产生纯粹经济损失。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约责任能够妥当地解决该损失问题,但在合同事先或嗣后不存在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便无从发挥效力。既有的代理权滥用学说专注于滥用情形下被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难以对此种的纯粹经济损失给出解决方案。我国法所继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也因其严苛和判定上过于模糊的要件,难以全面或确定地救济纯粹经济损失。《民法典》第1165条一般侵权规范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并未在文义上给予严格限制,这为进一步的解释留有空间,类型化地分析,即限定在代理语境下构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之要件是是一种妥当的救济路径。
简介: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1.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国有企业中代理人的身份是行政官员,是由国家任免的,代理人的任用与其经营业绩无关联,其表现为行为动机多元化;有三类人表现得最为突出:第一类人为"经济利益人动机".其表现为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其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人风险较大,一旦查出则属违法现象;第二类人"消费人动机",即代理人利用能支配现金或非现金物品的权力进行消费,主要表现为吃、喝、玩、乐,寻求个人的快乐,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查出也无风险,一个好好的国有企业就这样被代理人"花光了";第三类人是"权力人动机",这类人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位置和权力,它利用委托人赋予的财务支配权、资源配置权、项目决策权、人事任免权、汽车使用权等权力,积累其个人资源,并将其用在谋求个人仕途发展上,为个人发展铺平道路,一旦查出,也是"企业发展中的公关需要,没有进个人口袋".以上三类现象都是代理人损害委托人或企业利益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