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商贸公司2009年11月9日,刘某入职上海某商贸公司,上海某商贸公司通过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广州为其缴纳社保。2012年12月17日,上海某商贸公司电子邮件通知刘某因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1月25日通过快递书面告知刘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17日解除,但刘某称从未收到该邮件。2013年1月10日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为刘某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
简介:【案情简介】顾某原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股东,后由于股东间纠纷,2013年1月8日起,顾某不再担任C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5月16日,顾某不再担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1月1日起,C公司未向顾某支付工资,但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11月。
简介:【案例要旨】独家委托居间虽然限制了委托人的法定解除权,但也是能够满足特定消费需求的交易模式,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审慎辨别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居间方应当相对应地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为积极、主动、优质地提供居间服务。在独家委托居间的模式中,居间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与委托方的选择排他义务是互为对价的义务结构。
迟延退工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刘某诉上海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职务解除之路径的有效性分析——顾某与C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独家委托模式中的居间方应承担高于普通委托标准的积极推介义务——汉宇公司与王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