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3
46 个结果
  • 简介: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冲突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长期没有冲突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领域,总会产生不同意见,不同需求和不同利益的碰撞,或在个人之间,或在小团体之间,或在大组织之间,无论什么地方出现改革的需要,冲突都在所难免,因为总是有人愿意创新,有人想维持现状,有改革就有冲突

  • 标签: 人际关系 管理 冲突 组织 改革 协商
  • 简介:当“憨豆先生”在2012伦敦奥运会开幕式最高潮时间段出现的时候.相信全世界的观众都不会感到太多的意外。

  • 标签: 营销学 经济学 人类行为 成功方法
  • 简介:冲突是任何组织和群体都很难避免的,如何看待冲突,其原因是什么,怎样去处理冲突,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试从这几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索.

  • 标签: 冲突的理解 冲突的原因 冲突的管理
  • 简介:"在办公室要就事论事,不要上纲上线,就像夫妻或者情人之间的小矛盾,哄一哄就过去了,如果一方突然深刻起来,那么冲突的升级就不可避免了

  • 标签: 办公室 冲突 同事 不可避免 卫生间 升级
  • 简介:线上零售迅猛发展,使线下的实体零售面对严重的挑战。如何寻找突破口,实现线上线下零售的融合?通过对两者的长短、强弱的分析,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其中,便利店将是一个很好的融合点。

  • 标签: 网络营销 在线零售 实体零售 有效融合 便利店
  • 简介:经济学中有两个问题和快乐、冲突有关系。第一个是,社会的冲突是怎么发生的?另外一个就是,人为什么不快乐?在实证研究中。常常用满意度来代表快乐的程度。在快乐的决定方面。经济学家最重视的一个因素就是收入。我们基本上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研究收入:第一个方而是收入的水平:第二个方面是收入的增长速度;第三个方面是在一个社会群体里面收入的不平等程度。

  • 标签: 经济学家 快乐 社会群体 不平等程度 实证研究 增长速度
  • 简介:东西方思维方式的界定及特点东西方这几个字,范围很广。比如说东方,包括很多国家。本文所讲的东方主要讲我们中国。其实我们中国的思维方式跟日本是有差异的,但是亚洲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欧洲又有它的共性。欧洲如果细分,各个国家的思维方式也有差异。比如东欧和西欧、南欧跟北欧的思维方式就不同。同样一个国家,德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南德和北德也有差异,本文只是浅谈中国与欧洲国家之间的差异。德国人跟我开玩笑时说过,你知

  • 标签: 思维方式 冲突 整体性 个体性 求同思维 求异思维
  • 简介:日前,浙江宁波的一位玩家顺利继承了去世父亲的《魔兽世界》网游账号,不少网友为此点赞。但相关记者查阅《魔兽世界》发行商暴雪娱乐公司相关规定发现,虽然该玩家继承了账号,但账号等数字财产的所有权仍限定为暴雪娱乐公司,且不允许账号转让、买卖。

  • 标签: 《魔兽世界》 账号 “冲突” 继承 网游 娱乐公司
  • 简介:本文对营销渠道冲突从不同角度进行剖析,指出冲突本质是渠道利益的分割,源于厂商共同利润空间的“萎缩”;分析和总结了新时期的渠道模式,提出了渠道模式的“多元化”总体发展趋势;最后强调了渠道冲突的“不可规避性”,而且在进行不确定是实时(JIT)调和时,只有以尊重“上帝”——消费者为前提,才能实现双赢(Double—win)。

  • 标签: 市场营销 渠道冲突 商品 多元化
  • 简介:煤层气与煤炭企业冲突的本质是产权的不相容使用。这种不相容使用会导致负外部性,也就是侵权。当产权受到侵害时,人们可以通过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规则对财产进行保护。在监管失灵和法律缺失的情境下,自利的煤炭和煤层气企业可能会选择“丛林法则”进行维权,致使冲突升级。要解决气煤冲突,可以通过与煤层气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约束条件的变化,改变煤层气和煤炭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自利的煤层气和煤炭企业从冲突走向合作。

  • 标签: 气煤冲突 产权保护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法经济学
  • 简介:美国华裔女作家谭恩美的《喜福会》通过故事的形式,描写了生活在不同文化环境下的两代人的冲突和矛盾。这是由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消解两代人隔阂,需要通过不同文化的交流和相互借鉴来解决。

  • 标签: 《喜福会》 文化 冲突 交流 借鉴
  • 简介:摘要:房地产冲突管理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全部过程,在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总体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方面都存在大量设计冲突问题。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常常因为设计问题造成质量事故频发,使项目停工返工。根据相应的数据分析,设计费用基本占总项目成本的1%,但它对工程项目的影响高达75%,合理的设计方案能够节约工程造价成本的5%~10%。冲突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冲突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研究分析房地产企业项目设计中冲突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冲突管理工作实践,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大幅度提高冲突管理水平,提高项目设计质量,降低开发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标签: 房地产企业 冲突管理 项目规划设计
  • 简介:习惯法是中国固有法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乡土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功能。本文在介绍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含义,冲突的基础上,得出解决冲突的途径,以便于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关键词国家法;习惯法;冲突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统一,发现仍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并且发挥的很大的效用。这些不成文的习惯法与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与冲突,并且日益显著,这就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含义(一)习惯法习惯法,又被称作“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习惯法作为“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保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与安定。习惯法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比成文法变动要慢。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都曾有习惯法流行。大致归纳起来分为两种1.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的法习惯法是“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从这种观点可以看出,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还是存在一定联系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这种法只是被国家认可的而忽略了那些未被认可的生活上存在的习惯。2.习惯法是来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或习俗。如广西有些地区的瑶族实行一种“石牌制度”。一个小石牌由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成大石牌。石牌内根据习惯法,制定“石牌律”(公约),刻于石牌和木牌上,由石牌头执行。村寨成员有违犯石牌律者,轻则罚款、罚酒肉,重到处死。苗族议榔制度下产生的“榔规”,侗族“乡款制度”下产生的“款约”等,都具有习惯法性质。(二)国家法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一)在继承权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地理文化,因此习惯法和国家法有着很大不同。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回族中就有着明显不同,《古兰经》中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胞兄弟姐妹、原配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从整体看,回族的继承人范围比国家的要宽泛,但实际上,由于国家法受汉族影响较大,回族的人民对国家法的规定采取了放弃的态度,大部分人认为继承人应包括配偶、子女(主指婚生子女)、父母,有些情况下还包括祖父母、兄弟、侄儿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在继承人中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给与否定的。在回族中,只有阿訇念过“尼卡唅”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所生的孩子也就有继承权,没有经过阿訇祝福的婚姻生过的孩子属于“奸生子”,这样的孩子地位低下,没有继承权。(二)在债权方面对于债权问题,民族习惯法规定可以任意用债务人的牲畜、财产乃至土地、房屋清偿,甚至可以拉债务人子女做奴隶,债务人夫妻服劳役作抵偿。如藏族的习惯法规定,如果有欠债不还的行为,经过起诉,债权人可以没收债务人的动产作抵,没收的动产的价值大致与借贷本利总额相当,债权人也可以迫使债务人服一定时期劳役作为报偿。而国家法对欠债不还的行为,无非是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侵犯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三)在处罚方面根据徐晓光、吴大华学者编著的《苗族习惯法研究》一书,我们可以知道,传统的苗族社会关于犯罪处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苗族对于故意杀人者,处以活埋,凡杀人案件,被害人亲属可以复仇,处死凶手甚至直系亲属,并掠夺其全部财产赔偿死者的损失。在苗族的习惯法中,对故意杀人的行为处罚是十分严厉,处罚手段也十分野蛮,这就与国家法律存在很大的冲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可以看出,国家法的处罚还是相对人性化的。三、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途径(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加强文化建设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按照这个说法,我们的民族习惯法也是落后的经济状况的产物。如果基础改变了,群族中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素养的加强,科学知识的积累等各方面的改观,也必然带来思想方面的改革,而自然对民族习惯法中的落后、愚昧、迷信起一定的抵制。只有经济基础牢固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二)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加强互动习惯法是国家法的基础,我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位,少数民主是我国统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承认地方习惯法的一定效应,结合少数民族一定情况,各地立法机关应变通立法,去伪存真。“变通”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就是指各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时,应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习惯,在某些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进行某些变通,是指制定的法律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地区。这样,民族习惯法才能投入习惯法之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四、结束语总之,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文化,所以跟国家法就存在不同。我们只有加强各民族的相互团结,实现共同富裕,科技兴国,才能使少数民族一些低俗、愚昧的习惯法失去效用。使国家法统一习惯法,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参考文献1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4-232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石泰峰.跨越文明的误区M.现代西方法律人类学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4张恒山.义务先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5徐晓光,吴大华,韦宗林,李廷贵《苗族习惯法》,华夏出版社作者简介齐媛(1985-),性别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