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截至2017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广东等省市消协(消委会)分别就“雷沃重工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案”“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且不告知消费者案”,“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用盐案”“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违约金过高案”“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采用有毒方式保鲜猪肉案”等提起了六例消费公益诉讼。其中,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四地消协的诉讼案件均已结案,中消协、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尚在审理中。有关专家就消费公益诉讼问题发表了点评意见。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注销前清算时对其债权人有通知与公告的法定义务,当清算组成员违反该法定义务时,即不当通知与公告,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清算组成员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当清算组存在前述法定义务之违反时,采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清算组成员可举证债权人实际损失予以抗辩,减轻赔偿责任的承担。非适格清算组成员系受委任经办公司清算事务,需同适格清算组成员一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清算组成员对不当通知与公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应持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