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助合作制农业保险因契合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等制度优势,在多国农业保险领域均有广泛应用。相较于国际市场,我国农业互助合作保险仍有较大发展空间。通过对国外互助合作保险典型模式的分析与经验总结,从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供给体系的角度探讨如何发展我国农业互助合作保险。首先重点剖析以相互保险公司为主的法国模式和以互助保险合作社为主的日本模式的组织方式及其背后的农情国情,总结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成功模式的一般经验。其次,梳理我国互助合作农业保险发展情况,指出我国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模式与国际成熟模式的差距。最后,结合国外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的典型经验与中国具体国情,从健全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立法、加强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及重视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立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体系的设想与建议。
简介:我国二手车市场规模巨大,发展向好,而与之配套的二手车保险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二手车保险过户中存在前后车主风险不一致、费率却相同的问题;其次,二手车存在汽车所有权与汽车保险过户不一致问题,存在保险真空期,出现理赔难的问题;最后,二手车主在重新购买保险时存在保费定价受前车主风险影响、高保低赔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下述解决方案: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驾驶人、道路信息平台;二、车损险定价采取全损风险对应保费+维修风险对应保费,全损部分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采取时间+行使里程折旧法确定出险时实际价值;三、为二手车保险过户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户缓冲期。
简介: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农民模式、职工模式、类型化模式”与“单章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模式”两个划分标准下的六种排列组合之间的争议。农民工选择退保和主动提议不参保的事实,都说明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还未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而农民模式、职工模式都是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翻版,这两者应予舍弃。类型化模式化解了农民模式、职工模式的缺陷,成为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之一。此外,还需要考虑在农民工追求与城市人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注意农民身份所具有的土地资源及相关附属利益这一特殊性。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单独立法比单章立法模式可能更为符合现实的情况。在“单独立法·类型化”模式下,应当建立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运行有效、阶梯递进、险种明确、重点突出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