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和中东欧16国有160对友好城市(截至2017年12月)。借助这一平台,双方在高层互访、人文交流、经贸促进、专项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人员文化性交流少、实质性合作少、协同合作少、交流模式单一等问题,距离很好地实现服务“16+1”合作和“一带一路”使命有一定的距离。国家和政府层面应更加重视中国一中东欧友城平台,统筹协调,形成中国一中东欧友城交往大格局;友城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具体而言,要纵深推进人员和文化交流,把民心相通做到极致;要探索实质性合作可能领域和空间;要加强对友城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要拓宽“一对多”和“多对多”友城交流模式;要构建中东欧友好城市群和协作网络,发挥区域辐射作用;要组建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智库,为友城参与提供智力支持。
简介:法律服务业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行业,具有深刻的主权性、政治性、社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所以世界各国无不以自主开放和对等开放为原则,审慎稳妥地开放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通过综合考察和对比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外围绕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如何监管对外开放产生的争议和批评,实际上反映了一种话语权和知识上的霸权主义,因为中国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方面已经较为全面地实现了入世承诺。况且,外国律师业在华的布局多为一种经济理性选择和战略选择。在中国法律服务业尚不够完善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应坚持自主、对等的开放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助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潮奔涌而来,昭示其在深化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变革领域的历史使命。临时仲裁制度即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呼之欲出,契合灵活性、多样化、自主性和便利性的自由贸易港争端解决诉求。临时仲裁系舶来品,但在国外已盛行百年,其为中国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有益借鉴。由此,《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率先予以移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自由贸易港的引入提供了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为如何保障其顺利运行提供了方向参考。尽管如此,临时仲裁制度引入自由贸易港仍面临诸多挑战:立法形式如何选择才得以契合自由贸易港“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地位,仲裁与司法机构的介入尺度若出现纰漏将削弱临时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高素质临时仲裁员亦存在缺口等。时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参考自贸试验区立法形式在自由贸易港内以特殊立法授权实现临时制度的“有法可依”,将仲裁与司法机构定位为服务者,并通过免签、追责等机制保证临时仲裁员数量与质量,藉此填补自由贸易港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罅隙。
简介:企业研发(R&D)投入是创新的基础,而企业研发投入叉取决于企业家的决策,其中企业家精神是影响其决策行为的关键因素。为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究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驱动因素并如何增强其影响是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2005-2009年数据为样本,通过主成分分析量化企业家精神的三个方面:经营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之后实证考察了企业家精神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家经营能力会减少企业R&D投入,而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则会显著增加企业R&D投入。并且,知识产权保护会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家精神,金融创新则会放大企业家精神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而所有权性质的不同也会影响企业家精神。本文从企业家精神的角度分析企业研发投入的驱动因素,为实现产业升级与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提供新的经验证据。
简介:“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积极拓展中东欧市场。国际范围内的关税壁垒逐渐减少,通过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贸易发展正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贸易政策选择。本文运用基于面板数据的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中东欧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与欧盟国家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比较其对两者影响的差异。结果表明:陆路和港口基础设施水平、非关税贸易壁垒流行程度对中国产品出口中东欧存在显著影响,而中东欧陆路基础设施、海关程序处理的负担显著影响欧盟对中东欧的出口量,且中东欧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产生的贸易效应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中东欧各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尤其是加强陆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简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推进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在此背景下中国各类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沿线国家寻求发展,尽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由于国际化起步晚、经验缺乏、国际品牌竞争力不足等,中国企业在吸引和留用高质量人才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最终导致雇佣成本的提高、效率的低下以及风险的上升。借鉴国际上领先人才雇佣和开发策略,应立足长远从源头上解决人才储备问题,来华留学生是符合中国企业人才诉求的重要群体。培养高水平的留学生人才,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支持和约束作用,将预科教育纳入必修课当中,构建与沿线国家的联合培养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