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0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应改成“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文提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向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不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应更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浅述一下对“稽查”和“检查”的拙见。首先,从税法上看,“稽查”和“检查”都是税收的法定使用词语。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稽查”是第一次在《征管法》中予以明确,同时,也是对“稽查”的法定。“检查”一词在《征管法》中第五十四条以后的诸多条款中更是频繁使用,可见,二者在
简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在于其基本制度框架,即计征方式的转变。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将分类预征环节、年终综合汇缴环节有效地结合起来,在保证税收平稳入库的同时,能够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的功能。因此,由分类计征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正是下一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方向。文章首先阐释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的实质,以及采用该计征方式在促进公平方面的重要意义;然后在此计征方式框架下,对分类预征环节、年终综合汇缴环节的计税单位、课税范围、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体系、收入归属与征管机构等税收要素进行科学的税制设计,并力求这两大环节各税收要素间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最后,提出相关的配套跟进措施,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