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9年凭证式(二期)国债自发售以来,与以往销售火爆的场面相比大相径庭。山城宽甸14个网点,十二天时间,仅售出223万元。二期国债发售不“热”的突出表现为:一是购买的人数不如往年。据销售点反映,自国债销售以来,购买国债的人很少,而持币待购的人特别多,而且有的人只是问问而已,欲购心不强。二是购买者一般都是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户,工薪阶层购买不踊跃,许多低收入家庭更是很少过问此事。三是三年期较五年期国债受欢迎。长期国债的发售明显低于中期国债。据统计,已售出的国债中,三年期有147万元,占66%。二期国债发售不热的原因主要有:1.国债利率偏低。虽然国债利率高于同期储蓄存款,但高出部分十分有限,部分居
简介:<正>笔者曾在《安徽财税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表过一篇《偷税和偷税罪》的小短文。事隔两年后,想就这个问题再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偷税应该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简介:为了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专节(第六节)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