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2 个结果
  • 简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10月1日起生效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绿色原则”正式确立。“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重要创新。本文试就《民法总则》确立“绿色原则”的意义以及如何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绿色原则 生态环境
  • 简介:美国的公民法治教育因其卓有成效而备受关注,但目前国内关于如何在社区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实施公民法治教育的研究并未全面展开。通过全面梳理、分析美国社区公民法治教育的经验,能够为我国社区开展公民法治教育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基于已有资料深入剖析了美国社区公民法治教育的历史沿革、支持体系与实践方式,结果显示:美国社区公民法治教育经历了从空白到再发展的过程,移民大量增加与国民认同成其触发点;追溯历史,韦伯、杜威等大家的哲学理论成其支持,而当今又有法律、政策、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上至州治理结构,下至实践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独特之处,如法学院的社区法律诊所。最后,基于法学和教育学角度的解读,对我国开展社区法治教育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社区教育模式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 标签: 美国 公民教育 社区法治教育
  • 简介:民法学的学习上,研究权利意志论能够更好地帮助消化部分抽象概念。由于权力观是一种基本观念,在法律中也应用得十分广泛,尤其是民法学。而权力观本身是具有主体性、普遍性和防御性的特征的,因此在研究权利观时,应当从这些特征入手。而作为权力观的主要内容,权力意志论从更为细小的角度体现了社会的契约精神。学习民法学,学习权利意志论不仅仅能够提升自身的思维,还能作用于实际的生活。

  • 标签: 权力意志论 民法学 意义
  • 简介: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证据收据。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主动、不规范出具签收收据的行为普遍存在,既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目前至关重要的是在现有证据签收收据制度不完善的困境下,重新定位出具签收收据的性质和功能,从而形成一套可操作的改革措施,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证据签收收据制度的完善。

  • 标签: 证据收据 签收制度 司法公正 程序保障
  • 简介:民法通则》中将“暴利行为”认定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两项制度,但由于乘人之危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架空法条之趋向。《民法总则》第151条将二者重新合并,此举于法条适用性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更具有合理性,在未来的应用性也将进一步扩大。本文通过分析合并之前二者并列的困境,阐述了《民法总则》将二者合并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对合并后需要厘清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 标签: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暴利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 简介:环境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构建,应采用一般性规定和环境人格权利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环境人格权不宜直接规定在“生命健康权”一节中,应作为与生命健康权相并列的权利,规定于民法人格权编中.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增加环境人格权内容的条款,在“生命健康权”之后应增加“环境人格权”一节,并规定环境人格权的具体种类.

  • 标签: 人格权 环境人格权 民法典
  • 简介:民办学校法人的退出,可将《民法总则》作为重要法律依据。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民办学校退出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民办学校的终止、民办学校的解散和民办学校的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退出的规定非常粗糙,仅对民办学校的终止原因、民办学校的清算义务人、民办学校财产清偿顺序及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无法有效解决民办学校退出的实践问题。在今后的民办教育立法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民办学校退出的法律制度建设:全面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原因,详细规定民办学校解散的原因,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清算组的职权,加强民办学校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

  • 标签: 《民法总则》 法人制度 民办学校退出 法律制度
  • 简介: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又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等.相较于其他对《民法总则》进行解读或释义的书籍,杨立新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一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解读 案例 民法典 民事立法
  • 简介: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营利法人制度首次在《民法总则》中得到确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僵尸企业”难以有效处置、市场难以正常出清以及营商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日益凸显。基于此,应在《民法典》中引入限制行为能力营利法人概念,给予不能经营却没有退出市场的相关商事主体一个清晰的法律地位。如此,不仅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以及开放而自洽的商事主体体系的形成,也能为新时代下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 标签: 营利法人 限制行为能力 简易注销 退出机制 《民法典》
  • 简介: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生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等问题.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应对单独虚伪表示行为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以克服虚伪表示行为类型化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双方虚伪表示行为的法律效果可能与第三人相关,故还应就其对第三人的效力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 标签: 虚伪表示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 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解决国际货物贸易纠纷方面无疑发挥着巨大作用,但通过对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出的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条文内容熟识度不高,适用和排除适用规则不一致,条文适用错误以及裁判文书写作错误等。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熟识法律专业知识,明确正确的适用规则,纠正错误的适用情形和规范裁判文书写作等方面入手,最终达到积极主动和正确适用的标准。

  • 标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法院 适用规则 实证分析
  • 简介:真意保留和戏谑行为是真意隐藏行为的两种表现形态,在德国法上均属于“单方虚伪表示”的范畴.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对此并未予以区分,实为立法上的遗憾.基于二者在行为人隐藏真意之目的以及法律效力上的差异,应在《民法总则》司法解释中予以释明.在效力规则的确定上,真意保留应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而戏谑行为则应采意思主义同时适当兼顾表示主义.

  • 标签: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