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法律权益,其中监督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种法律结构设置,意在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与规定细化工作态度,也是为了更贴合社会民生,力求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证社会民众的根本法律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民事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弊端也随着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逐渐凸显。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将社会实践的问题从宪法的根本立场相结合并展开深入讨论,才是解决社会基础民生与现代化法制矛盾的根本途径。
简介: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均赋予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裁定、通知、决定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权利。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审查并出具结果,已然经历了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此时,基层检察院欲对执行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一审法院)启动检察监督,很有可能会面临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上一级法院监督之间的矛盾关系。为了解决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窘境,切实提升民事执行监督的质效,有必要对基层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重点进行调整,使得基层检察院只负责检察监督案件的初步调查工作,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市级检察院成为办理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主力军。通过此安排以期在缓解检察院办案压力同时真正发挥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
简介: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经常见之于新闻媒体报端,从而引发广大民众普遍担忧。面对此情势,如何有效保障食品药品之安全质量成为备受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刑法作为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和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之守护神,怎样在关系民众健康安危和基本权益这一重大问题上提供有力保障,确实值得深思和研究。应当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具体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在适用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中,还存有不少疑惑和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在收集和整理SD区检察院近几年所查办有关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例基础上,针对实践中检察官办案遇到的重点、难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分析,针对检察官办案遇到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
简介:淮安市人民幼儿园创办于1960年,是江苏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该园以“放飞孩子的梦想,成就教师的事业,拓展园所的发展”为宗旨,以“让每一个孩子健康、聪明、活泼、自信”为目标,以“走进童心,了解儿童的身心特点;理解童心,满足儿童的合理需要;尊重童心,遵循儿童的发展规律:启迪童心,让儿童在观察中思考,在操作中发现,在运动中体验”为教育理念,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先后荣获“江苏省巾帼标兵岗”“淮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淮安市教体结合先进学校”等荣誉称号,被评为“淮安市绿色幼儿园”“淮安市教育现代化先进幼儿园”等。园内有多位各级名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先进个人。幼儿园多次承办市、区级教研活动,多次代表全区乃至全市幼儿园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G市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实践便是最好的例证。本文以G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为例,对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公益”界定难、检察监督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足、法定领域与新领域办案冲突和配套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