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简介:职业体育作为国家体育产业的主体在我国发展缺乏足够活力。活力不足表征是三大球成绩不理想,原因归结起来是职业体育存在制度上的缺陷。通过对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发展的问题考察,认为中国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目前所面临的困局是:具有超稳定结构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前所未有的文化冲突下怎样面对"现代性"的问题。经过对现代性问题的辩证分析,认为中国目前所处的历史方位决定了在以技术理性和人本主义精神为主要文化特质的现代社会,中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不应该持有文化传统的保守主义以及受后现代文化批判思潮的影响而产生对现代社会问题的担忧。应该在遵循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和社会一般性原则下,不遗余力地面向现代化才是中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思想立场和实现改革的路径选择。
简介:我国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与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等同看待,没有考虑学校体育的教育规定性及本身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性等特质,过多的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学校和教师过于严格的归责,使得学校不得不采取限制开展体育活动的规避措施,伤害了学校发展学校体育的积极性。基于此,运用法学、体育学等知识通过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既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又考虑法律的法定性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甘冒风险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设立学校责任保险以减轻学校、教师的赔偿责任;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简介:一、坚持听课、看课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个人如能虚心借鉴别人的经验,无疑是给自己插上了成功之翅。俗话说:“寸有所长,尺有所短”,每个人都有长处也有短处,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无疑是成功的捷径。初为人师,热情高,精力充沛,接受新鲜事物快,进取心强,但是缺少经验。常言道:“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有时自己在上课中存在的问题,自己不一定能觉察到,但看别人上课就很容易发现对方教学上存在的问题,可以此为鉴,使自己少走弯路。坚持听课、看课,还可以从别人的课堂设计、思考问题的思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学到不少东西,受到不少启发。有些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运用,有些可以激发自己的灵感,将对方的东西加工处理之后变成自己的东西运用,采众家之所长,成自家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