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当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时,司法机构均按《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患者及家属也按《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简介:目的探讨针对脑梗死患者进行不同健康教育形式的效果。方法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自2006年1月至12月收治的符合条件的脑梗死患者分为两组,分别予口头健康教育结合书面的健康教育形式(A组)及仅予口头健康教育形式(B组),于健康教育前、健康教育后当时及第七天对入选患者进行脑梗死基本知识的问卷调查,对两组患者各抽取部分患者于半年后进行是否坚持服药二级预防的调查。结果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构成上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两组患者健康教育后当时脑梗死基本知识回答正确率均明显高于健康教育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两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7d后A组回答的正确率高于B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半年后A组坚持服药率高于B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对脑梗死患者宜采用口头教育结合书面的健康教育形式,此比单纯的口头教育使患者对脑梗死二级预防知识的掌握更好及对医嘱的依从性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