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 近年来,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关注重点。建筑行业若想更好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必须强化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需要开展多样化、差别化的监督管理模式,使监管过程中能及时准确的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合理的解决问题,进而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简介:摘要 :对于法商融合下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应该从诉讼类型的法律人才向项目服务型的法律人才类型进行转变,这样才能够更加深层次的进行人才培养,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为主。我们在整体的培养方案上面应该实行法科还有商科领域中的知识结合,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法商视角下的法律人才培养。 关键词 : 法商融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培养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必要性 在社会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人才的基本角色是为打官司而服务的诉讼型法律人才,但是随着我国某些法治建设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建设和发展,全国的在校人数,法律方面的人才在不断的增长。近些年来全国所设立的法学院系在法学本科中,不断的提高,并且在法校学硕士的研究生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其中大多数的增长人是多维诉讼型法律人才。在目前阶段是会上所反映的专业,学生在就业状况方面是不够理想的,法学方面的学生,他们的就业力低于平均学科的水平,并且诉讼型法律人才已经出现了过度的饱和现象,随着我国市场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整体市场的竞争程度在不断的加强中,企业在各种经营活动中需要不断地为产品服务,交易类型,经营模式等进行创新和沟通。 社会上对法律人士的要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且依据企业经营或者是社会事业的创设模式形态控制等内容都需要大量的项目型人才,这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度关注。在针对于项目型法律人才的定位是其主要原因,不是打官司的法律人,而是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更好创新能力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是更为复杂的交易模式服务的法律人。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例如投资,金融领域信托等方面的产品创新,以及公司的重组上市等内容。在这些创新型的交易情况下,一定要确保合法的前提下来控制,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滞后于商业实践的状况下来,合理的利用法律人的智慧,创造出更加合法的方案。所以这就要求相关方面的人士不仅仅具备法学的基本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关服务领域的综合体系和内容,这样才能够满足社会对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需要。
简介:摘要: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简介:摘 要: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作为我国财政体系建设和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水平和控制财政税收的重要保障。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的完善和优化可以为财政税收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监督,对于我国财务模式的创新,财政税收工作透明性和廉洁性的保持,乃至我国经济的更好发展都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现阶段的财政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较弱、税收管理体制还有待完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都严重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当前我国财政税收所存在的问题出发,进一步分析了针对当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问题的完善措施,期望能对我国财政税收监督问题的改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