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针对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具有代表性的三种解释,从对条款文义通常解释视角出发,给出合理的解释建议;其次,分析了醉驾等事故情形中受害人所面临的风险特征,指出第二十二条将醉驾等事故情形纳入交强险免责范围的不合理之处;最后,从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精神视角出发,提出了修正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建议。
简介:裁判要旨:“弃车逃逸”行为虽然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并不当然导致商业三者险的免予赔偿。对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应当重视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义务进行审查:从外在感官上的显著性、时间节点上的先行性、实际履行上的主动性等方面来具体把握对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审查。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文义的理解与反思
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司法审查——林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