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愈来愈倾向于对中介机构即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作出实质判断。2022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2022新司法解释》)废除了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重大性”认定的前置程序,司法判断中介机构责任从形式审查走入实质审查新阶段。诚然,随着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积累以及前置程序的取消,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充分释放证券诉讼对证券市场的净化功能。但是,这不意味着法院和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部门之间的机制绝缘,值得关注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造成的危害等关键问题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如果出现巨大鸿沟,无疑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个中的跷跷板现象也将损害证券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性。
简介:摘要:近几年,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例数量越来越多,通过对这些判决的研读,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和惩罚性赔偿倍数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效果差别明显等情况。据此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惩罚性赔偿倍数是当今应该研究的重要课题。
简介:【摘要】在法院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116号指导案例为例,从本案的争议焦点、错误执行导致的违法性认定的方面切入进行着重分析,并对该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未规定不同保证方式对担保责任顺位的影响,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不具有责任优先的顺位。共同担保内部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担保人之间达成了相互追偿的合意,达成此合意各担保人才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应当区分承担担保责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民法典》第700条并不是担保人依据代位权获得担保权的规则,而是对求偿权的补强。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迅猛发展,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商业保理业务又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业务,但商业保理在国内仍属于新兴行业,实务中有无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的合同签订、会计处理方式的描述比较少见,不同的保理商对如何进行保理合同签订和会计核算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