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事制度是保障人才充分施展智慧、整合能力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而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系为该制度目的价值之基础。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研究,既需要从事实和规范层面揭示,也需要从应然和实然维度检视。一方面,作为民族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权力形态多样,呈现多维聚合的态势。另一方面,权力的实现仍处于由观念性的权力转向现实中权力的进程中,权力的本体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法规层面,还是权力内容都不甚理想。因此,需要从上述两个层面加以改进,从而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真正实施,进而使民族自治地方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保障。
简介:一、目前民族地区地方农村税收征管中的难点。(一)税收征管成本高。民族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税源贫乏,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瘦小,日常征管工作琐碎繁重,所征税款相当广泛、分散在各个村庄,税源零星分布,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落后,大部分农村税务机构的税款征收仍采用手工操作,不但花费时间多,而且出错率也较高。一些乡镇税务所一年所发生的征税费用几乎等于其所征的税款。(二)税收流失多。一是作为农村重要税源的屠宰税流失严重,据巴州统计局提供的1999年巴州出栏生猪、牛、羊的数量估算,近40%的税收流失。二是个人所得税流失惊人,如个体运输车主收入、出租房产收入、建筑包工头个人收入,其应征的个人所得税约有60%流失。其原因是:1.税务人员深入农村进行税法宣传,农村纳税人“税”和“费”不分,另一方面税收宣传缺乏针对性,广大农民都明白“皇粮国税必须缴纳”的道理,但自己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纳?如何缴纳?这些税收常识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因而主动申报率较低。2.征管措施不力。基层征收力量不足,往往几个乡镇只有一个人负责征收,人员素质较低,尤其是懂电脑、善征管的人才更是奇缺。基层税务人员只把注意力放在相对较大的税源上,而对一些小税源根本不顾及,完全依赖代征人员去征收,削弱了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三)征管基础薄弱。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硬件设施落后,跟不上征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地方税征管资料、纳税档案不齐,征收底册不全;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管理和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等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征管办法。群众性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主要是依靠当地财政所代征代缴,征管责任又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