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河长制”是我国在水务治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其主要内容就是将各级党政领导任命为河长,对所治区域内河道水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与协调,进而在有人负责的情况下实现多部门的协调联动,保证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在当前工作中,有关于“河长制”的立法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应的条款内容,同时,部分省市针对“河长制”工作的具体施行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度性文件。从当前“河长制”的运行来看,可以说在河湖的地方性治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依旧暴露出了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立法缺陷。本文采取文献研究等方法,总结了“河长制”取得的成效与当前面临的困境,认为应当通过积极推进“河长制”立法,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来完善“河长制”的具体规定,明确河长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贯穿“河长制”工作始终的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的跨区域联动制度以及河长会议制度,完善“河长制”的监督机制,从而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河长
简介:【摘要】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为均衡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倾向,是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结果。
简介:摘要:贸易实际上涉及到资金、货物、风险三个关键的流动方面,而信息流可以被视为与交易本身相关的概念。当我们专注于实体经济主体试图通过大宗商品来实现经营目标时,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资金流、货物流以及风险流这三个方面。当前市场虽然意识到了风险流的重要性,但是与其他行业特别是金融行业相比,处理手段仍不够“先进”。本文尝试探讨如何在今后像“冬储”一样的行情中管理风险,乃至“运用”风险,发现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的价值。
简介:内容摘要: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确立,无疑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地方立法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遵从“不抵触”原则的同时,突破观念上的禁区、走出实践中的误区,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设区的市实现地方立法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的重大实践课题。
简介:摘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造就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性。民族团结条例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表现形式对维护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近些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重视民族工作的开展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地方发布了地方民族团结条例。民族团结条例的内容在立法目的上可以分为供给型、需求型和宣传型条款,在立法对象上从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等层面规定其相应的职责。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能力,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因地制宜,制定更符合当地特色的民族团结条例,同时重视条例内容的结构协调和各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为各地开展民族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更是为了更好地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