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领域,先贤们早年创立的犯罪构成"三阶层模式"是一种革命性的创举,由此犯罪被视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即该当性)、违法(即违法性)而有责(即有责性)的行为。这一创举对于近现代大陆法系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刑事成文法的制定和犯罪成立理论具有奠基性的重大意义。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新中国政权建立后将民国时代已经生根落地、开花结果的大陆法系"三阶层模式"予以抛弃,移植了前苏联的"四要件模式"。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当下中国刑法学又一次改信大陆法系的"三阶层模式",但"三阶层模式"同样存在着理论的不足和实践的障碍。因此,通过比较、鉴别和扬弃吸收,中国刑法领域完全可以重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过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即只有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主观要件和体现客观行为的客观要件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的资格是犯罪构成得以成立的前提,而犯罪的主体身份则是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后的必然现象。
简介:从韦伯构建社会理论的内在逻辑"规则-权力-行动"的分析框架上来看,其所设计的以高效率运行为目标的经典科层制模型蕴含着三大基本假设:即完全理性假设、一元制权力支配假设和中立人行动假设。无论从科层制模型的内在逻辑上来分析,还是从哥伦比亚学派和法国组织社会学学派翔实的实证研究上来探讨,科层制理论所蕴含的基本假设内含着三大张力:(1)理性规则的刚性与行动的自主性之间的张力;(2)正式权力的僵化性与行动的策略性之间的张力;(3)单一行动与多元行动之间的张力。这三大张力在现实的科层组织运行中形成了三大"削平机制",实现了科层组织的动态平衡与持续发展,从而一方面祛除了科层制"理性神话"之魅,一方面破灭了极端批判者"科层制消亡论"的谶言。中国作为"官僚制的故乡",西方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为我们认识、理解并发展"中国式科层制模式"提供了基础与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