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政现象”只有予以“西政精神”的把握,才有实际意义。但无论是“西政现象”的昔日兴旺,还是“西政”今后的再度“雄起”,都奠基于“西政学术”。因此,沉湎于“西政现象”背后的“西政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赋予“西政现象”以学术温度,且应将此学术温度化为“西政人”的集体努力,从而使得“西政”在以社会转型为深刻背景的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构建之中,能有突出作为,进而重振“雄风”。“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是由“西政人”的学术担当性、学术批判性、学术融合性、学术严谨性以及作为集中体现的学术创新性所“供热”的。“西政”的发展谋划和作为工作核心的人才队伍建设,都应切中“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就中国法学的发展创新而言,"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应该且能够具有漫射效应。
简介:从置身学角度来说,现象学从一开始就把握了个体的置身性,发展为置身性交往。唯物史观与现象学在此方面具有相似性:其一,历史的前提,现象学"活的当下"正代表了唯物史观所体现的有生命的历史场域的当下;其二,历史的主体,现象学的"交往-主体间性"可谓启发于唯物史观的社会关系主体;其三,历史的目的,现象学的"生活世界"无疑是受到唯物史观的自由社会的影响;其四,历史的实践,两者都以活生生的具有置身性特征的场域作为实践的前提条件。不同之处是,现象学在先验意识主导下无法把握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的社会化的置身性实践,导致客观化努力的失败。在历史的运动方式上,唯物史观注重于经由反思与批判的那个不断生成的高度社会化的历史运动,但现象学历史却只能停留于个体与个体主体之间的内主观意识的运动,"共当下化"是意识性的而非现实性的。在现象学中,历史只能"袭来";在唯物史观中,历史才能"到达"。
简介: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学。哈特"法理学"的特点是"描述性"与"中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二阶"理论,其无涉道德评价;德沃金"法理学"的特点是"评价性"与"证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一阶"理论,其关涉道德评价。哈特"法理学"的最大问题是,从法概念中剥离道德,导致不能为法律合法性提供辩护;德沃金"法理学"的关键问题是,用道德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独立性,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存与统一,可借鉴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尝试性地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