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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三、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之析      若认可让与担保权为权,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动产让与担保当事人对担保权的实行方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 标签: 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
  • 简介:引言根据《担保法》第193条"抵押的价值下降时的抵押权人的请求权"设定了全方位的规定,也就是"抵押权设定人的行为有可能降低抵押的价值时,抵押权人拥有使抵押权设定人停止此行为的权利。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抵押权人拥有权利来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当于抵押下降时的价值的担保。抵押权设定人如果没有回恢复抵押物价值并且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话,抵押权人便有权利提前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

  • 标签: 抵押权人 价值下降 担保法 清偿债务 占有人 人的担保
  • 简介: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因此债务人可以利用担保

  • 标签: 动产让与 让与担保 集合动产
  • 简介: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担保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一些地方突破《担保法》的规定而在实践中采用让与担保的形式来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但我国民法学界仍对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设置让与担保存在分歧。我国应引进权利移转型担保方式,设定让与担保制度。

  • 标签: 让与担保 物权法 必要性 制度确立
  • 简介: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违反正义观念,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 标签: 让与担保制度 物权法 应当 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担保 制度设计
  • 简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首次规定后让与担保。但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却存在问题,人民法院经常仅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忽略了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既不愿意赋予债权人对让与的优先受偿权,又不允许债权人依约取得让与的所有权。这实际上完全否定了后让与担保,与该规定起草者的初衷完全背离。所以,应当在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下,通过债权解释方法,探索后让与担保应受司法保护的路径。

  • 标签: 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买卖型担保 抵债 流质
  • 简介:1979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首次承认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法。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决频频出现。由此,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被逐渐阐明。本文会对日本的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例的发展进行概述,并根据需要对学说进行诠释。在以下的说明之前,作为对集合动产让与担保进行议论的前提,会在此对日本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进行确认。判例在承认有关让与担保的所有

  • 标签: 动产让与 日本集合 让与担保
  • 简介:[1]所有权构成说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权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权对抗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实质所有权,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归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

  • 标签: 制度法律 担保制度 法律构成
  • 简介:[1]所有权构成说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权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权对抗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实质所有权,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归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

  • 标签: 制度法律 担保制度 法律构成
  • 简介: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让与担保债务人为了担保而将标的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让与担保债务人为了担保而将标的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

  • 标签: 制度法律 担保制度 法律构成
  • 简介:担保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的占有、妨害担保以及毁损担保三种情形。担保占有被侵夺时,担保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被毁损时,担保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上保证人)毁损担保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阻止上代位的发生。

  • 标签: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物上代位
  • 简介: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 标签: 民事执行 以物抵债 防范虚假诉讼
  • 简介:让与担保是20世纪新兴起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遭到各国学界的激烈批评,判例实务之立场也摇摆不定.基于让与担保的优势,我国应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虽存在缺陷,但亦有克服的办法.

  • 标签: 让与担保 必要性 缺陷 克服 让与担保制度 20世纪
  • 简介:一、日本版ABL——何作为目的担保方式在日本,'ABL'这一概念是在本世纪初开始被使用的。ABL这一概念来自美国的AssetBasedLending(ABL);参照《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编中的动产债权担保法规的同时,有意识地将对应美国的实际交易情况的美国版ABL和需要在日本确立起来的日本版ABL进行区分,是日本早期的对于ABL研究的主流论调。日本版ABL可以看作是美国版的ABL(commercialfinance的一种)的对立概念,通过与美国的现金流动型金融

  • 标签: 债权让与 担保运用 让与担保
  • 简介:一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瑕疵担保责任是主要适用于买卖契约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出卖人就买卖标的之权利或其标的本身之瑕疵,所应负之法定责任。其中"瑕疵"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瑕疵,一种是之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

  • 标签: 债务履行 履行责任 担保责任债务
  • 简介:一、动产让与担保的形成与法律认定(一)动产抵押的必要性与禁止质权占有改定之间的相克让与担保是由'动产抵押'制度形成、发展而来的产物。从德国19世纪中叶起,在没有不动产(土地)的城市居民、手工业者之间,将家庭财产及工业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从而取得金融融资的方式变得十分流行。因为市民不可能离开此种生活类动产,所以便形成了抵押。然而,在民法上,关于动产担保,由于'占有担保(Faustpfand)原则'严格

  • 标签: 动产让与 担保问题 让与担保
  • 简介:担保人实为债务人同债权人建立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风险的承担人,我国担保法赋予了担保人在担保权实现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未明确范围;理论界将追偿权仅限于债权人就担保实现的债权数额。除此之外,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担保权实现(担保变现)时担保人所承受的消极损失,这种消极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

  • 标签: 物上担保人 担保物权实现 风险承担
  • 简介:由于让与担保的标的债务人占有,【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担保制度,(3)让与担保的设定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

  • 标签: 制度功能 制度历史 历史发展
  • 简介: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民法所规定的担保权,但是将其可描述为具有类似的债权担保功能的所有制度。虽然其包括船舶优先特权(《商法》861条)、担保上的抵消、代理领取、指定纳入等,但是在这里笔者所要阐述的是,物权法教材中与信托理论或权期待权密切相关的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等。~①非典型担保具有把不具备担

  • 标签: 功能法律 担保韩国 法律构成
  • 简介:由于让与担保的标的债务人占有,【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担保制度,(3)让与担保的设定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

  • 标签: 制度功能 制度历史 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