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阶段道德建设中分化出两种不同的取向,即市场取向与社会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市场取向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他的伦理实质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但是市场取向也有他的局限性.而道德建设的社会取向作为一种非市场取向,(1)提升市场取向的价值追求,(2)弥补市场取向的价值缺陷,(3)作用于市场价值领域之外.社会取向的最主要内容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原则,还包括共产主义道德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在现实中,两种取向在指导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是必然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要求通过整合实现两种取向的契合.
简介:【摘要】毋庸置疑的,这种法律职业伦理为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相同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也增强了法律职业者的凝聚力,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坏境。建立起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冲突,社会多一点包容,在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尽量使其与大众伦理相协调,才能使法律职业更好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才能更好的维持社会的正义。【关键词】职业伦理内部准则相互协调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讨论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建设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法律职业愈来愈成为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伦理无疑也会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概念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伦理作过精辟的论述:“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内部准则”,这就是职业伦理。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1]在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包括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更多的体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的身上。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特点有明显差异,因此会产生各自的独特的职业规范要求,尽管上述三者立场、职责各异,但由于他们都是为实现法的目的而参与司法过程的法律职业者……
简介:法律的自治不应该仅仅是对实在法的片面追求和机械贯彻,要保持法律的品质和精神,必须融入伦理道德的要素。一种适切的法律自治应是在注重实在法范畴的同时,对伦理道德给予适度的吸纳。作为一份新生的刊物,本刊定位在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上,以问题为导向,秉持兼容并包的原则,希望开拓一片法学家与伦理学家自由交流的学术空间,构筑一个有助于互相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简介:自1995学年,台湾天主教辅仁大学基于《天主教大学宪章》之理念,成立"专业伦理课程委员会",积极推展专业伦理教育,将专业伦理设定为全校共同必修课程,1997学年正式开课,其后有两所大学基于其各自建校之理念,亦将专业伦理设定为全校共同必修课程,时至今日已有二十二年的时光。如今,台湾各大学校院关于专业伦理课程的开设,虽不致有更多学校将之设定为全校共同必修课程,但已然形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台湾的专业伦理教育可说已达某种程度的普及。然而,这一路走来,仍有几个(在观念上)需要澄清及努力的地方。其一,专业伦理是属专业课程?抑或通识课程?其二,专业与职业的混淆及其关联?相形地,专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混淆及其关联?其三,师资的来源?是来自于其专业背景教师?还是具伦理(哲)学背景教师?一或两种领域教师的合作教学?笔者藉本文的撰写,对以上三方面之问题作了一番省思及探讨。
简介:<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彰显我国司法特色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其法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多年司法实践的运行证明这一带有前苏联"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对案件当事人实行事后权利救济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始终存在着对其结构性设计合理性的质疑,主要争点在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因其固有的职权主义特征干预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同时也打破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诉讼系属中的权利平衡状态,以及民事抗诉是否造成了对原判决既判力的冲击,因此出现了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利、弊、存、废之争,加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正从职权干预型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型过程中,相关争议已无法回避,且业已引起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列入民诉法修改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然此次修改旨在缓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