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中,只有财产保全,而对于许多诉前不法民事行为却无明文举措加以禁止,由此引起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建立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英美民诉法中的禁令.是指法院为阻止被告人继续为某种不法行为而发出的命令。禁令还可以用来阻止处于威胁中的不法行为。禁令分为终局与中间两种。终局禁令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给予的实质上的救济,是在审理后给予的。中间禁令则指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开始至审理期间申请法院用以阻止被告人不法行为的命令。在某种意义上说,中间禁令有时可能指明审理结果.并由此而结束案件。中间禁令给予与否,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最显著特点是:中间
简介:【摘要】现行财产保全制度下对申请人在利益实现效果、实现周期、救济方面的利益保护存在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应当从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财产保全优先权的法律效力考虑对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加以完善。【关键词】财产保全申请人利益保护保全优先权一、财产保全优先权概述财产保全,作为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财产保全优先权的效力则直接关系到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实现与否。关于财产保全优先权效力,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都认定财产保全措施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一方面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同样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队伍里按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受偿,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财产保全申请人将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对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我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而其中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不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虽然我国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财产保全措施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还是赋予财产保全一定的优先权以保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利益。
简介:依照我国现行。事诉讼效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根本无法满足保全的请求,从而致使保全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鉴于此,为求弥补立法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