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最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在社会转型期,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的矛盾正越来越多地通过劳资冲突表现出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的情况看,在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平稳运行的同时,其冲突形态呈现出若干新的特点:一是总量大,增长快。劳资冲突正在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高位运行和持续增长态势。一些涉及群体性劳动关系的问题溢出企业,凸现在社会层面。二是触点多,燃点低。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原因方方面面,同一争议纠纷中往往集合多项主张,反映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及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三是外因多,处置难。劳动关系运行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社会等外部不可控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两难性问题明显增多。譬如,如何处理在周期性市场经济波动下用工需求不稳定与稳定劳动关系立法宗旨的矛盾;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小型化、多样化趋势与劳动立法规定统一性的矛盾,等等。
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