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荀子哲学中的"他人"思想主要体现在关于"分"的论述中。一方面,他通过"天人之分",将人从神秘化之"天"中分离出来,凸显了个体的独立存在与价值,在确保人类主体地位的同时,赋予"他人"以个体的独立性。"他人"对于"我"也是独立的,不能被同一化,因此,"我"与"他人"的关系自然成为荀子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荀子通过人类社会的"明分使群",超越孔孟儒学中"我"对"他人"道德伦理示范的单向维度,提出了具有现代"他人"思想内涵的"我"与"他人"各尽其职、和合相宜的伦理思想。荀子的"他人"思想对于消融当下社会矛盾与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