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建立了政教分离制度,在国家与宗教之间树立起一道分离之墙,以保障个人的信仰自由。然而,美国是一个有着信教传统的国家,宗教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政教分离制度成为了一个难题。最高法院所确立的"莱蒙准则"无疑为法院裁决政教分离案件提供了一个可供适用的标准,但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问题。而莱蒙准则的适用困境,不仅让我们意识到处理政教分离案件的困难,也让我们对政教分离制度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自由主义理论有所反思,其固然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在适用中却有"彻底驱逐上帝"之危险,其固然解决了宗教干涉世俗政权的问题,却也导致了国家政权神圣性的丧失。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5月5日中央深改组会议上提出重用“改革促进派”的用人方针,这标志着党中央在新时期对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进行了新的顶层设计.然而实践中,“改革派官员”往往面临诸多难题,主要体现在改革派官员的魄力和胆略总是被现有僵化的制度所限制和阻拦,造成改革沦为了空洞的口号.由于真正期待和呼吁改革的群体难以纳入到主导改革的力量之中,结果,许多与改革相关的政策,运行到最后竟然与大众的利益严重背离.同时,—场意义深远且需要不断持续的全面改革,显然不能只靠—个改革小组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激活“改革派官员”、引导大家争当“改革促进派”便具有了特别重大的意义.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探讨“改革派官员”的难与易,将会对我国官员推进改革有进一步的启示和指引作用.基于此,人民论坛特邀业界专家学者和干部共同探讨这—话题.
简介:公私领域分离为构建现代政府模型所必需,自1949年以来,中国在此方面历经两个阶段:一是私人领域消失,二是残缺的私人领域重现。当前公私领域分离不足造成公权力不受制约、个人权利易遭侵犯、民众不安全感较强、社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以及社会稳定受冲击等后果。尽管公私领域分离需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层面确立,但首先应该体现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中。然而,中国现行宪法虽然在构建公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有所建树,但尚有部分条款导致公私领域混同以及公权力范围无明确边界等问题。唯有再次修改宪法,删改关于中央公权力边界不明与公权力不当介入私人领域的相关条款,方可确立公私领域的适当分离,构建现代政府模型。
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简介:民粹派将俄国传统的村社经济称为'人民经济',鼓吹'人民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经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是通向社会主义的理想经济。他们不仅以工人与土地是否完全分离为依据,将19世纪末的俄国手工业纳入'人民工业'范畴,还将'人民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俄国资本主义纯属人为培植结果。列宁则认为,被称为'人民工业'的手工业已经是资本主义工业,只不过是尚处在'不发达的萌芽状态'而已;进而提出,资本的本质与其发展程度无关,不能以资本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即大机器工业为标准衡量俄国资本主义。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简介:死磕派律师是"北海案"和"小河案"中因"死磕"法院后,活跃起来的一批律师。死磕派律师将法院作为对抗的对象,把法条作为较真的目标,以"苦肉计"、网络直播、举报投诉和行为艺术为常用手段,将"个案正义"作为终极追求。虽然"死磕"有助于促使司法自律,但"死磕"的做法背离了司法制度的理性设计,极端化了法条主义,并大幅拉高了诉讼成本,事实上是在以"较真"程序的方式,追求有利的实体结果;同时,外部化了诉讼成本,造成了更大范围的非正义。中国司法面对"死磕",需要在反思原有的常见方案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应对元素,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对所有方案进行有效整合,以有效处置"死磕"行为。
简介:通过对某基层法院诉讼副卷的抽样统计和文本分析发现,当前合议制虚化的倾向已愈演愈烈,衍生出判决前简单口头合议甚至不合议,订卷时再利用判决书文档剪辑编撰成虚构的合议笔录之"判而后录"现象。在诉讼副卷保密制度的屏蔽下,这已成为当前基层司法普遍存在而又习以为常的一种危险做法。结合访谈所得,本文描述了"判而后录"背后实际运作着的、真正决定案件裁判的"非正式合议"流程。这种合议庭合议与院庭长"把关"交相杂糅的非正式合议流程,侵削了合议庭成员应有的责任意识和独立精神,放大了合议庭成员在群体决策机制中的消极懈怠心理,并在相当普遍的层面上抑制了"少数意见"及其应当起到的对司法公正的正向作用。本文提出,应实行合议笔录公开制度,以此重构合议庭评议之运行环境及利益格局,从而为实化合议制运作提供更加坚实且可靠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