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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自治区危险化学安全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领域存在的突出安全生产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 标签: 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 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 生命财产安全
  • 简介:伴随全球毒品犯罪形势的不断加剧,化学合成类毒品的滥用程度也不断提高,易制毒化学流人非法制毒渠道状况愈发严重,同时易制毒化学的查缉、管控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完善、非列管化学流人非法渠道、收缴化学处理不当等难点也亟待解决,因此,在易制毒化学查缉管控过程中,应着眼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查缉管控技术手段、提高化学处理科学性。

  • 标签: 易制毒化学品 查缉管控 法律责任
  • 简介:一、围绕什么问题而争论在危险犯的脉络中.涵摄问题和根据问题大概是需要处理的诸多问题中较重要的两个了。所谓涵摄问题,(在此)是指探究危险概念的恰当定义;而根据问题,则是追问那些内含制裁评价之危险禁令规范的根据。

  • 标签: 危险犯 争论 涵摄 禁令 制裁
  • 简介: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旨在以此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保护措施,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这些危险因素主要有:生物学因素,其中需要讨论性别、智商、基因等的作用;家庭因素,其中主要涉及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父母监督等方面;社会因素,其中需要注意同侪及学校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作用。这些因素孤立时的所造成的影响很小,但是它们累积起来,将会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妥善地对这一问题加以应对,就有必要综合地考察危险因素,为之后采取有效、全面的干预措施提供基础。

  • 标签: 青少年犯罪 危险因素 犯罪原因
  • 简介:危险现实化过程中,责任形式的判断应采取相对独立的立场,危险犯的设立割裂了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的过程,从而使得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成为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认识中心,即危险犯应以危险状态作为危险现实化过程中认识内容的中心,实害犯以侵害结果为中心,并且保持其外延基本一致。在规范考察危险犯中危险的基础上,对危险现实化的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判断:对具体危险是故意,对实害一般是故意;对具体危险是故意,对实害可以是过失;对抽象危险是故意,对实害可以是过失;对危险是过失,对实害只能是过失。

  • 标签: 危险现实化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责任形式判断
  • 简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场所是特定的,即公共交通“道路”。换言之,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是在道路上,就不涉嫌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判断“道路“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但是在“小区道路”“施工道路”“校园道路”和“单位道路”等特定路段的判断上,存在较大争议,亟待统一认识,避免同罪异罚。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驾驶 司法认定 危险 公共交通 司法实践
  • 简介: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不法排除,同时又以危险的优越认知理论作为其补充。这导致其陷入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困境。其实,无论是自我答责原理、被害人教义学等法哲学理论,还是共犯从属性套用理论、构成要件范围理论等均无法自圆其说。摆脱该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将归责排除的路径从客观方面转换至主观方面,即排除归责的根据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接受危险,但如果从规范目的或者社会交往规范看仍无法合理信赖被害人能够避免损害,那么行为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自陷风险 危险接受 信赖原则 自我答责 被害人教义学
  • 简介:现有的不能犯理论对主观论存在着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混淆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不能犯的判断以及法条规定三方面的关系。是否对不能犯进行处罚取决于法条规定,主观说并不会扩张处罚范围。具体危险说自称是客观理论,但其实质是主观理论。抽象危险说虽然备受日本学界批评,但将其放在不法主观化的背景下考察,则需要重新认识其理论意义。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大陆地区的理论学说都明显偏向客观主义,对此需要理性分析。重大无知标准是印象理论的具体化,体现了不法主观化的趋势,同时也较为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且重大无知说在理论支撑力上优于抽象危险说,应予提倡。

  • 标签: 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 重大无知说 主观不法
  • 简介: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三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危险货物 海上运输 沿海国管辖权
  • 简介: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 标签: 特赦 第八次特赦 现实社会危险性 实质条件
  • 简介: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进行了增补,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几乎全部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他类型并未出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醉驾相关内涵的界定,结合醉驾查处、检测、速裁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 标签: 醉驾认定 道路 醉驾检测 速裁功能定位
  • 简介:以东莞市凤岗镇一起造成死亡5人的锂离子电池工厂较大火灾为案例,阐述了锂离子电池的分类、原理,进而分析其火灾危险性和锂离子电池火灾的应急处置预案。对日常工作生活中接触到的锂离子电池的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火灾预防和事故扑救都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 标签: 消防 较大火灾 锂离子电池 危险性
  •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实害犯 处置行为
  • 简介: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看似公允,实则不然:一是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二是显示出投保人是博弈的失败者。三是增加保险费的依据难以确定,四是车辆风险的特殊性,五是使保险人得以乘人之危。

  • 标签: 保险 危险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 简介:收藏作为海派收藏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其数量巨大,品种繁多,一般藏品价格亲民,进入收藏门槛不高,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文博机构、文化学人和收藏爱好者的关注,已经成为普通百姓也能涉足的一大收藏领域,并正在逐步显露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史料价值和经济价值。但是,与收藏品市场买卖的火热相反,对纸质收藏的深入研究却十分滞后。我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纸质收藏做一浅显的探讨,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文化界、收藏界同道。

  • 标签: 纸品 海派收藏 收藏领域 收藏品市场 文博 档案史料
  •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 标签: 重大误解 错误 表示主义 法律错误 共同错误
  • 简介: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司法适用 作证 视频 远程
  • 简介:危险责任的规制,以非穷尽列举加上小的一般条款为宜。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与诸如《侵权责任法》第7条这样的指导性条款隐含冲突。对“高度危险”这个不确定概念,应以例示方式或说明性法条加以束缚。危险物责任与危险活动责任没有区别规制的必要。相较《民法通则》第123条,由《侵权责任法》第69条、第72条、第73条构成的高度危险责任规整,不能算是成功的改造。

  • 标签: 高度危险 一般条款 危险作业 危险物 危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