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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鲁政办字[2013]10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危险化学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发[2005]15号)同时停止执行。

  • 标签: 化学品重特大 印发山东省 危险化学品
  • 简介:<正>人身危险性被称为主观主义刑法对刑法的最大的贡献。但是,在现在的刑法教义学中,很难找到人身危险性的体系性论述,人身危险性在现代刑法教义学中到底应当如何定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人身危险性的定位在中国刑法学中,率先体系性地论证人身危险性地位的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该书指出: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定罪和量刑的根据,是犯罪的二元本质之一。[1]随着中国刑法由刑事责任向责任主义的知识转型[2],犯罪论体系也由耦合的四要件转型为阶层的三要件,人身危险性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犯罪论体系 体系性 陈兴良教授 中国刑法学 社会危害性
  • 简介: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体现了我国刑法以民生为本的价值诉求,而该罪的量刑均衡问题直接关系到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的效果。危险鸳驶罪量刑均衡的实现过程实质上就是裁判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全面、系统、合理地提取和评价具体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的过程。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大致存在九类量刑情节,但却仅有部分种类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样本分析反映出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主要障碍是:量刑情节未得到全面的提取;大致相同的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未能起到等同的作用;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根据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操作流程,结合样本的分析,能够设计出危险驾驶罪规范化量刑的具体标准,从而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均衡 实证
  • 简介:<正>一、序言平成7年,千叶地方裁判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为人在赛车场进行越野赛车的练习,被害人是有7年赛车经验的教练,被害人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指导行为人开车,在被害人的指导下,行为人使用了未曾使用过的驾驶技术行车,结果引发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认为,行为人的驾驶方法以及被害人之死亡结果是被害人接受的危险的现实化,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欠缺社会相当性,因而否定行为人成立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1]在此判决后,围绕着过失致死伤罪,激烈地讨论着这样的问题:当被害人参与危险行为并促成结果发生时,对于制造危险或者是促进被害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除罪责。

  • 标签: 地方裁判所 被害人同意 阻却 法益 指导行为 违法性
  • 简介:在刑法创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问题,社会各界争议一直很大;而危险驾驶罪设立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法条的前提和关键,是从规范学的角度.理清危险驾驶罪和危险驾驶行为最易构成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明确已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需要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并严格按照其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简介: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之风,清除道路公共安全隐患,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作为危险驾驶之情形入罪。醉驾、飙车入刑实施两年多以来,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危险驾驶的定罪量刑上却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在处罚危险驾驶罪中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亦是中国刑法学界需要摸索和实践的重大问题。

  • 标签: 危险驾驶 罪责刑适应 量刑 均衡
  • 简介:王海运在3月29日的《环球时报》上撰文指出:最近一段时期,中日钓鱼岛执法对峙持续紧张,朝鲜半岛危机不断升级……许多国人不禁担心,中国是否面临战争危险?不可否认,中国海上周边的军事对峙存在进一步升级的危险性,但是有充分理由认为,针对中国或中国被迫卷入的较大规模战争远非现实危险。其一,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并未改变。

  • 标签: 大规模战争 危险性 中国 《环球时报》 军事对峙 朝鲜半岛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总论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传统的罪过理论,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以及我国刑法体系和法定刑设置的协调,因而更为妥当。从实然抑或应然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以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危险驾驶罪都具有一定依据。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故意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危险犯
  • 简介: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犯罪心理 罪过心理 犯罪化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

  • 标签: 危险驾驶 犯罪化 情节恶劣 非刑罚化 定罪处罚 法定刑
  • 简介:信仰是精神的灵魂,是精神的动力,是精神的支柱,要克服精神懈怠危险,必须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高地,让信仰在理论武装中强化、在明辨是非中坚守、在躬身实践中砥砺、在文化熏陶中扎根。

  • 标签: 信仰 精神懈怠
  • 简介: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的行为人以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理论。

  • 标签: 制造醉酒驾车危险 先行行为 自我答责
  • 简介:@@脱离群众是党执政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其危害不仅割裂和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使党渐失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进而动摇和瓦解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透析脱离群众的祸因,有的是主观主义作祟,喜好个人说了算,不愿听取群众意见,缺乏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诚意;有的是官僚主义作怪,凡事认为自己最高明,听不进群众意见,深入不到群众中去;还有的是形式主义作秀,决策服务政绩,不把群众意见当回事,不把群众诉求放在心上。如果为官一任、主政一方的施政理念和结果不在安民抚民而在劳民伤民,不在为民谋利而在与民争利,不在集聚民智而在长官意志上,就势必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的疏远、紧张和破裂,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定时炸弹”。对此,务必引起高度警觉。

  • 标签: 危险关键环节 脱离群众危险 防止脱离群众
  • 简介:运输危险材料罪是2010年《北京公约》的新增犯罪。鉴于国际犯罪只有落实到国内法中才能被国内司法系统适用,因此,分析运输危险材料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促进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转化,足履行我国公约义务的重要前提。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条款共计四个罪名可与运输危险材料罪相衔接。但是,衔接的协调性尚有待强化,包括扩大我国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客观要件的范围,明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将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技术及软件的运输行为规定为犯罪等。

  • 标签: 国际航空犯罪 运输危险材料罪 立法转化 协调
  • 简介: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与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能较好地解释某些同时具有危险以及“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所以存在如何将其嵌入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问题。这也导致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但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其对限制过失责任范围成立的效果上来说,将其视为阻却过失责任的理论即放入责任这一阶层中应当是恰当的。

  • 标签: 犯罪构成要件 社会相当性说 新过失论 旧过失论
  • 简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在中国社会中时有发生,并且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事件的类型学”。它们不仅有着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共同行为特征,而且还经常都呈现出法外收场的类似事件结局。藉尸抗争的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主要是因为通过多种中间机制/观念而相互缠绕形成的复合性“危险”,实际赋予了藉尸抗争行为以某种制定法之外的“正当性”。对于法治框架而言,此类行为的不时发生,意味着其被潜在侵蚀乃至正面冲击的危险。若要消弭这种危险性,必须切实阻断藉尸抗争行为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循环生产机制。究其实质而言,对藉尸抗争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强国家权力的一种考验。

  • 标签: 尸体 抗争 群体性事件 法治 正当性
  • 简介: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信息,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制度。“重大事项”一般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 标签: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 环境保护 交易价格 衍生品种 环境法律
  • 简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仍无所适从。本文拟从这些问题人手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完善,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 标签: 危险驾驶 风险社会 交通肇事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