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趋势。文章从《海牙原则》出发,在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检讨我国立法,以期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予以借鉴。
简介:中国工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政治功能突出,经济维护功能缺失。《劳动合同法》在《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会的指导权,扩大了工会的参与权,强化了工会的协商权,明晰了工会的监督权,赋予工会更加明确、具体的代表权和维护权,客观上强化了工会的集体劳动关系代理人的地位,促使工会职能发生巨大转变。要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职能作用,其改进和改善的思路就是:在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工会职能创新,在非公有制企业要不断完善工会的维权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形成中要充当公益指导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推广者和普及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会要做劳动者的利益表达人和维护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中,工会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制衡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支持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执法监督中,工会要充当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助人,做法律执行的监督者。
简介:公知常识这一概念在中国的专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没有清晰的定义。但是,公知常识在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起到了非常关键作用,因此在专利授权、确权的审查程序、无效程序、诉讼程序中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中国专利局、法院、学术界、实务界对公知常识的讨论一直比较多,本文对其进行了初步梳理,各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公知常识的概念及范围;(2)涉及公知常识的举证规则。事实上,对于公知常识举证规则的争议源于对效率和公平的取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考虑当前的司法政策,本文对上述争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还简单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专利局对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
简介:《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条款要求法院查明所有连结点所指引的实体法律规定,并进行比较、权衡、考量,最终确定有利于特定当事人的法律而予以适用,这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外国法查明和自由裁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实践显示,“有利于”条款的实施确实存在着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法律选择说理不明和外国法查明过程缺失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是由“有利于”条款本身所内蕴的过高要求所造成的,表现在条文规定本身加重了法官外国法查明的负担,“有利于”条款中的“有利于”字眼的模糊性也让法官的裁量无据可依,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选择意识淡漠和法院地法情结浓重,是造成“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又一原因。目前已推进的司法改革应有助于改变“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现状,细化“有利于”条款适用的参酌因素、优化现行的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亦有助于突破实践中的瓶颈问题,缓解“有利于”条款实施的尴尬情状。
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