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之提出二、公司慈善捐赠的正当性证成三、利益均衡———公司慈善捐赠多维度法律规制之逻辑起点四、公司慈善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五、结语一、问题之提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危机。公司法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这种对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在全球公司法中尚属首次。学界普遍认为其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②但是该条规定原则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的点,并不能为公司社会责任项下的公司慈善捐赠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引。
简介:《巴黎协定》是第一个纳入人权法视角的国际环境法条约,其中涉及人权法的内容主要集中体现在序言部分。该协定呼吁缔约国要关注“健康权”“土著居民权利”“移徙者权利”和“发展权”等具体人权的保护,也对“气候公正”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本文系统梳理《巴黎协定》序言中的人权内容及其法律地位,并探讨在新的国际环境法框架下进一步推进人权与气候变化的融合问题。鉴于当前国际社会正在进行关于《巴黎协定》的规则细化特别是遵约机制的具体规则的谈判,应该积极利用这一契机,在遵约机制的具体规则设计中把人权保护作为衡量缔约国遵约的必要元素,并在国家的自主贡献目标(INDCs)上纳入实体人权和程序性人权的视角,使人权法的语言与考量真正落实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和适应性措施之中。